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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管规定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第一条 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第二条 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第三条 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第四条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第五条 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声像档案的保管规定第一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二条 保管条件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第三条 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第四条 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第五条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第六条 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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