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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 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 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中“建设一批集收储、 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 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优质粮 食工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市场化 收储创造条件。一、主要目标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 干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 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 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 从2017年起开始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全国产粮 大县全覆盖。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 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建成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匹1=1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 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促进粮食提质进档。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 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按市 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 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 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推动节粮减损。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 设施建设,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 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 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 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二、主要内容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 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 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 势。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 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建设范围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 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 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 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 (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二是必要的物流仓 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 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 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三是粮食质量 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 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同时,要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 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 新装具。项目具体建设应参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 术指南(试行)的要求。相关省(区、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主体 的实际情况,产后服务中心的布局可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 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 数量,并因需配置设施设备。原则上,东北地区每个粮食产 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 区的应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的应不低 于1万吨,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调整。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应依法依规用地。兴建各类设施 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 励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 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 化粮食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临 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 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 定,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 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 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 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三、建设主体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 竞争、防止垄断。各地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的 应符合以下标准:成员在100户以上。东北地区土地流转面 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其他地区土地流转 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 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 式获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 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 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粮油加工企业一般 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 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 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有实力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 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 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四、服务功能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 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 服务功能,为农户开展“五代”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将 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等和融资、担保 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一)清理干燥。依托粮库配套清理干燥设备,建多粮 种多用途的烘干设备、“就仓干燥”设施、旋转式自然干燥 机,也可以配备移动专用干燥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 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二)科学储粮。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 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 级、分仓储存服务。为完善产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需求继 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加快解决东北地区“地趴粮”等问题, 进一步提高农户科学储粮能力。(三)运输销售。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 供运粮服务。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 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支持 产后服务中心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为农 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四)加工兑换。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后服务中 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代加工和兑换服务,延长产业链,提 高附加值,促进增收。其他类型的主体,可依托仓储、烘干 等设施扩展加工生产能力,为农民提供代加工服务。此外,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等政策,推 广适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储粮以及对粮食分档升值,引导 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等。五、保障措施(一)科学规划项目建设。按照2020年实现产后服务 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坚持需求导向、为农服务,面向基层、 近民利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科 学规划。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 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等的产粮大 县倾斜。要对总体建设规模、年度分解任务、功能设计、 点位分布等进行合理规划,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 产量和服务辐射半径合理确定项目点和数量。粮食产后服 务中心实行滚动方式分批建设,根据确定的建设规模,服 务中心建设数量1000个以上的省(区、市)在3-4年内 完成,建设数量300-1000个的省(区、市)在2-3年内完 成,其他省(区、市)在1-2年内完成。各省(区、市) 内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 领作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和项目应确保12个月内完 成建设任务。(二)投资来源与财政支持。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以 企业投资为主。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实施方案整 合相关资源,统筹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确保粮 食产后服务中心建好、管好、用好。(三)发挥中央大型粮食企业的作用。最大限度利用全 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 下属企业按在地原则,直接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省级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及中 央财政补助由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计入本省(区、市)补助总额。(四)结合精准扶贫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建设要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向产粮大县中的贫困县倾 斜,要精准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促进贫困农户减损增收脱贫。(五)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 32号)中“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要求,面向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选派一批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专项开 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和 推广,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收储技术水平。省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科研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 备制造企业等,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每个项目建设县 选派1-2名,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六)评估、评价实施效果。项目建设方案要对项目实 施效果进行预评估,项目全部建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 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粮食产后 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 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 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七)任务分工。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 达的“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结合本省实际,按照 产后服务中心逐步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建设范围和条件等要 求,统筹本地区各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 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数量,进一步修改完善本 省实施方案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作为验收考评依 据。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 和监督,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或实 施细则,建立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 技术指导,要深入研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粮食产后 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 并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使用。各地要规范项目建设 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 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 系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绩效追 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项目建设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 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 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八)实行阳光操作。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简化程 序,加强服务。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助、项目验收 等向社会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 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项目主体须按照项 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 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项目 建成后及时验收,县政府成立由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 收工作组,按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粮食产后服 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开展验 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应拍照存档。六、进度安排实施方案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在各省份报送建设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财政部和国 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省份名单后,今 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省份按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计划,重 新修改、完善优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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