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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合同嘉兴 项目写字楼租赁合同嘉兴市 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一月XXXXXX写字楼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 法 定 代表人 :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 定 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嘉兴市广益路 号的 项目(以下简称“该物业”)之租赁单元作为办公用房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单元 甲方同意将合法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将该物业的第 层 室(以下简称“租赁单元”)出租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租赁单元。 租赁单元的建筑面积合计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及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示(该图仅供确定其位置之用,阴影部分表示该租赁单元位置);乙方已实地详细察看了所租用的房屋、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和周边环境,均予认可,无异议。第二条 租赁用途:租赁单元仅可作为乙方办公用途。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计至 年 月 日届满。第四条 装修及装修期1装修 1.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须事先向甲方及该物业管理单位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及该物业管理机构同意,需要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报经相关政府部门(如建设、消防)批准同意,方可实施装修。装修方案不得影响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整改。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申报手续由乙方自行报批完成。1.2 乙方有权聘用自选的装修商,但该装修商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质或许可,并报备该物业管理机构。甲方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及其装修商从政府部门得到进场装修的相关许可证明。乙方接受空调、消防等系统工程及公共区域机电工程须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商进行。1.3 乙方装修的费用(含甲方为配合乙方装修对物业的设施设备或其它建筑物等进行改造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4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腾空租赁物并将租赁单元恢复至承租前的空房(损坏部位由乙方赔偿);承租期满日,乙方不予搬空租赁物的,则租赁房内的财物视为无主物,由甲方全权(承认放弃财物所有权)处理,乙方无异议。甲方仍保留追诉乙方恢复原状的权利。1.5租赁期满后的租金计算:甲乙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的,符合合同法不定期租赁,则租金支付至租赁房交付甲方日;或甲方处理净租赁房日止。1.6乙方未能清理租赁房交付甲方,由甲方清理恢复至原状的,则甲方为完成该项工作支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装修期乙方享有 天的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乙方使用租赁单元不计算租金;但须支付甲方租赁单元装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其它杂费和与装修有关的费用,以及乙方占有并使用租赁单元、公用部分面积发生的费用。若合同期内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则乙方支付甲方装修期日的租金。3.如乙方原因或乙方委托的装修商未能按时将租赁单元的装修方案按时提交相关政府部门报批,或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消防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不符合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或存有隐患可能给租赁物造成现实或潜在危害,或未能将前述的装修方案及时交付物业管理公司,造成装修期延误或其他情形的,装修期不顺延。4.乙方必须与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单元的正式移交手续后方可装修。自正式移交日起,租赁单元的一切法律责任、保险、杂费、物业管理费及乙方占有并使用租赁单元或公用部分面积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其它各项费用及支付和结算方式1租金:1.1.1租赁单元第 层 室,面积为 平方米,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1.1.2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1.1.3租金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货币单位;1.1.4乙方支付的租金,均不含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其他费用。1.1.5首期租赁单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 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首期租金的计算日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2首期租金届满后,后续租金在前期租金到期前半个月内付清,乙方均不可以任何理由减缓免租金。1.3 租金的支付周期为每半年支付一次。1.4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予履行的,则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是:乙方赔偿甲方一个月的租金;已交付保证金的,则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已签定未交保证金的,催讨支付;诉讼支付的,则违约人承担实现债权费用。 2租金调整:2.1 以经济增长环境改变周围配套资源等综合因素考虑合同期内租赁单元租金变化,每年租金不高于上一年国家GDP增长率,不超过上一年租金5%的增长比例内,本合同双方约定租金为当年租金固定价不变,次年为上一年的5%增长率。2.2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3保证金: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3.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以抵减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保证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补足。甲方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3.1款约定的数额,否则视为违约,以应交纳保证金数额的日千分之一的利息损失至交清止。3.3 合同终止后,乙方缴清合同规定或其他要求的各项全部费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归还了向甲方承租单元,则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交付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4公证费、印花税及登记费:甲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支付租赁过程中产生的与租赁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合同印花税、登记费及其它有关费用。5付款方式:5.1 乙方应将有关租金费用及支付的其它款项按时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及账户。甲方可以变更指定的银行及账户,但应提前二日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2 乙方以人民币支付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杂费及其它费用。5.3甲方账户公司名称:嘉兴市旭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779 6285 4257开户行: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6. 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6.1 租赁物属甲方所有,甲方已委托嘉兴市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物业管理费单位面积收费数额,由管理机构测算后向承租人收取。6.1.1 租赁单元的物业管理费为6元平方米月,即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管理机构有权因运营成本变化而相应调整相关费用,该价格上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当时的市场行情。6.2 租赁物的管理费收取,以建筑面积计算。6.3 乙方同意遵守管理机构所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在签订完嘉兴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租赁合同及缴纳首期租金时,同时支付物业管理机构3个月管理费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首期 个月管理费,计人民币 元,首期管理费的计算日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6.4 首期管理费届满后,乙方在前期管理费到期日前半月内支付清后续物业管理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和抵消物业管理费。6.5 乙方在物业管理机构发出付款通知书或公告日的5个工作日内,按物业管理机构所定的收费标准和付费方法按时将每月的电费、水费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租赁单元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产生的费用,全部自行向物业管理机构缴纳。6.6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不再续租的,若乙方全部缴清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归还了向甲方所租单元,物业管理机构将在规定期限内将管理费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六条 租赁单元内的保安1.租赁单元内发生的任何失窃及抢劫等治安或刑事案件而给乙方或乙方的顾客、合作伙伴、代理人或其他租赁单元内的人员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租赁房内发生保安违规违法情形的,乙方通知管理机构后须即时处理,以尽量减少或避免对乙方损害的扩大。2.乙方要求加强租赁单元内保安及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以配合其加强针对租赁单元的保安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3.乙方应将其已知或应当知悉的可能导致客户人数大量超出平常人数的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形的事件,在合理的时间内事先通知管理机构,以便管理机构维持正常办公秩序;超过管理机构平时对承租人管理的费用,由承租人支付。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款的约定,或因其它过失而给甲方及其他租赁单位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乙方应对此负有全额赔偿的责任。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与权利一甲方或该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1、权利:1.1 甲方或该物业管理机构享有承租物大厦通道或公共区域的进出权。1.2 甲方或该物业管理机构享有所有设备、系统、管道的检查、维修及装置权,属于管理机构责任的除外。1.3 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管理机构)有权指派工作人员,对租赁单元或大厦进行保安巡视、修理或维修的目的进入租赁单元,但甲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管理机构)可以立刻进入租赁单元内处理事件而无需乙方同意,但在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为经营目的使用租赁单元。1.4 甲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连同本合同确定出租的单元,将该物业全部或该物业的一部分转让于第三方,但甲方保证受让人承担甲方于本合同中的承诺及权利。1.5 甲方独家拥有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一切位于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力。1.6 甲方有权更改物业名称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1.7 甲方保留对管理机构的重组发展、拆解另组包括承租房内单元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权利,但甲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才得以终止本合同,自终止合同之日起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并应当保证向乙方退还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尚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金。1.8 本合同期限终止前2个月,乙方未书面作出续租表示的,终止前二个月期间,甲方或授权人在预先通知乙方前提下,可带人进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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