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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讲义(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与相关组织的区别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F2)(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F8)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管理方式(F19)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F20)。(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清算人的产生(F2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责任消灭时效制度(F2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对比合伙企业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的特别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特征股权式合营各方出资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组织形式(F4)与注册资本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F6)(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减;合并、分立。 (3)董事会人数与任期。(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契约式合营各方出资不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合作契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组织形式与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应为自有财产、不得用合作企业财产为出资设立担保。3组织机构(F12)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4外国合作者先收回投资(F21):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三)外资企业法1概念与特征(F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需经审批机构批准;企业财产的转让和抵押须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工商机关备案。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期限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四)总结七点共同特征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2、企业的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7、股权转让须经他方同意并由审批机构批准,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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