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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警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一、警务公开的概念二、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三、警务公开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四、实行警务公开的途径五、总结警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参考文献:1谢鹏程著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张超、杜小丽:警务公开的基本理论,当代法学,3.申智军:浅谈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 学学报,2005年第8期4陈晶:论警务公开的完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关键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意义问题途径摘 要: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是 维护社会稳定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 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认真履 行公正执法、文明服务两项职责。警务公开是一项法律有明确要求的重要工作。正文:“警务公开”是我国公安机关适应入世需要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制度。简言之, 就是公安机关将担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执法规范 (法定保密的除外),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 证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的一种制度。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是政 务公开的重要体现,是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政治体制 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强化对执法权力 的监督制约,促进整个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之策;是改进 行政方式,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需要的重要措施。一、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警务公开是对警务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其在规范人民警察权力、规范警务行 为、提高警务效率、和谐警民关系等四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警察权力。公安机关具有社会管理的一定 权力。实行警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权力接受监督,进一步增强了 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进而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因此,警务公 开是实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二)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警务行为。推行警务公开,群众知晓了公安机 关管哪些事、不管哪些事,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由什么警种和部门解决。进 一步而言,人民群众还知晓公安机关在解决自己问题时,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 么是法律不允许的,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该怎样合理地解决。群众心里有了 “底”,同时也帮助和促进公安人员依法办案办事,产生了规范警务行为的良好 效果。(三)警务公开提高了警务效率。公安机关的效率是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面, 效率低下,久拖不决,就无从谈起执法的公正和严格。实行警务公开,能够使警 务活动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评判和监督,规范办事办案行为, 转变办事办案态度,加快办事办案节奏,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这些成绩的综合 显示是对警务公开促进警务效率提升的最好例证。(四)警务公开密切了警民关系。推行警务公开前,一些部门存在“门难进、 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群众对此意见较大,这种情况影响和损 害着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支得不到人民群众支持和协助的公 安队伍,不可能在社会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取胜。当前,在实行警务公开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被动公开、形式公开问题,制 约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对警务公开缺乏深刻的认识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因此,深化警务公开首先应该深化认识,澄清模糊认识,化解思想障碍,关键在 于正确处理好警务公开与警务工作的关系,破除警务公开与警务工作的对立论和 无用论。实行警务公开,将警务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这必然给警务工作带来 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公开,由于公开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有关 法律规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增加了反侦察能力或实施逃避法律的行为,干扰办 案,加大了办案难度。另外,由于警务公开将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公开出 去,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形象,给公安工作人员带来 了一定的思想负担。有些人因此就认为警务公开不利于警务工作的开展,而不愿 公开、不敢公开。实行警务公开,把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主动自觉地置于广大群 众的监督之下,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依*群 众开展警务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的工作必须贯彻执行走群众路线,倾 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警务公开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履行法 律赋予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满意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职能的过程中 ,要依靠群众举报,揭露违法犯罪;依*群众收 集证据,查明案情、纠正违法,追究犯罪;依靠群众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 此,贯彻依靠群众作好警务工作的原则,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坚定的相信群众、依 靠群众的观点,防止和克服主观主义、孤立主义、神秘主义的倾向。同时,也要 自觉地使警务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靠群众检验办案质量,减少和防 止工作中的差错和失误,这也是促进警务工作的有效措施。这种对立论和无用论 的形成,表明我们的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还不适应新时期执法工作的需要,工作 还有待改进,也说明深化警务公开有其现实的必要性。警务公开作用于警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促进公正执法上。警务公开是公正执 法的客观要求。首先,警务公开是对公正执法的检验和评判。公安机关的执法工 作是否公正,不是有公安机关自身来衡量,而是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表现的。 人民群众评价警务工作其首要条件就是了解警务工作,并对警务工作实施有效的 监督,而警务公开正是起到了让群众了解并监督警务工作的作用。在实施警务公 开前,由于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就难 以做出正确的评价。例如受案的又改为不予受理、治安拘留又改为刑事拘留等一 些案件,往往是群众的对法律的理解不够,甚至认为是公安机关在徇私枉法,在 社会上造成种种谣传,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因此,公安机关要 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工作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实行警务公开。其次,警务公开是 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同时也要接受人民 群众的监督,接受外部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实行警务公开,让人 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监督警务工作,及时发现并指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 监督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再次,警务公开带来的压力促使公安机关完善内部监督 制约机制,加强自身建设。由于实行警务公开,警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暴 露在群众面前。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公安干警也因此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 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四,警务公开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公正执 法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决定公安机关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实 行警务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警务工作情况,掌握法律知识,对警务工 作将会更加支持,对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更加关注。同时,警务公开 也利于预防职务犯罪。二、警务公开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对警务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首先,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警务公开 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认为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 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而已,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 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 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 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 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 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 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 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 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 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所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 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着警务公开的效果,更 制约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二)对警务公开研究的理论滞后。2005 年春天,公安部法制局组织考察 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参观考察警务工作。两个国家曾隶属于英国,至今仍为英 联邦国家成员,其警务公开己经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对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比较 系统和深入,政府、公民对警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也很高。而在我国,对政 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警务公开领域学者更很少涉及。同时,公民 主观要求政务公开的意识尚处于萌芽、初始状态,更何况是警务公开了。学术界 对于政务公开的探讨多是集中在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行政公开立法方面的 介绍和评价,而对于政务公开的类型、范围、对象、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则不够深 入,在政务公开以及警务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诸多的不一致。尤其是 对于在分析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如何将发达国家实践过的成熟经验借鉴到我 们的具体改革实践中的研究仍然存在误区,表现为要么是全盘“拿来主义”,要 么是畏首畏尾,裹足不前。理论研究的滞后极大地影响并阻碍了包括警务公开在 内的政务公开的实践。(三)警务公开基本理念落后。理论研究成果的滞后直接影响到警务公开基 本理念的落后。从警务公开的基本理念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警务公开是一种政 府权力型,而科学的警务公开理念应为一种民众权利型。民众权利型就是把警务 公开视为民主社会中民众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如何将我国警务公 开从政府权力型转变为民众权利型,是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 务。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处于政府权力型层面,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常常以“内部资料”和“内参”等为 理由拒绝公开警务信息或者使警务公开流于形式化、表面化,与警务公开的初衷 相差甚远。此外,公民维权意识较低。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薄弱,意识不 到自己具有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更谈不上行使和保障这些权利。当然这里 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客观原因,但从公民的主观原因上来分析,相当一部分公民 还是缺少参与警务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警务公开运行机制不完善。从现实看,公安机关应予公开的警务信息 始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遵循的是“能公开的就公开,不能公开的就不公开” 这条模糊原则,尤其是在刑事执法方面,因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体制做保障, 导致内部信息、宣传信息往往与应公开的信息混淆在一起。监督、评价体制的前 提是要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所组成的框架和功 能载体,就不可能实现监督和评价的有效性,有的公安机关即使公开了警务信息, 却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没有确立领导责任制,监督渠道和相应的监督机制 检查措施。由于在制度上存在着缺陷,导致警务公开活动无论在公开的方式、范 围、监督和救济上都与现代社会对警务公开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五)警务公开问责力度较弱。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是公 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 号), 文件中只提到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在警务公开工作中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领 导、工作人员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接受纪律处分。事实上,没有法律责任 的约束,公安机关不公开警务信息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力的监督和控制,而公众 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发展的观点来看,警务公开措施要想成为推 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就必须从有震慑力的法律、法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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