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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平托车案案例:福特平托车案1971年的时候,福特汽车公司生产一款车叫平托车(pinto),这个车小巧,耗油量 也低,卖的特别便宜,只卖2000美元一辆。很显然,这是为了对抗当时德国车和日本 车在美国市场的攻势,这是福特汽车公司的一次绝地反击,是一款战略型的产品。这款车投放市场反应不错,但是要知道,所有的新车型遇到的考验,可不仅仅是客户 满意度,价格这些事,更重要的一个事,是你的交通事故率,平托车在这方面的表现还 是不错的,因为从1971年到1977年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是500起,同时期推出的同类 车型一共是五款,在交通事故率的表现上,平托车是第三名,正好处于中游水平,这是 一份交代的过去的一份答卷。但是平托车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它的油箱设计问题,和其 他车有一点不一样。其他车油箱都是放在后轴承的上面,而平托车是放在下面的,这会 带来一个什么问题呢带来的问题就是这款车存在一个安全隐患,一旦后车追尾,容易引 发油箱的爆裂,甚至是爆炸。1972年的某天,高速公路上,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 (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被撞后,油箱 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 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自这次事故之后的6年里, 小格林萧先后接受了 60多次手术治疗以修补被毁坏的面容和其他损伤。原告律师向福特汽车公司提起了诉讼。他们指出该次事故是由于汽车的设计错误所 致。由于油箱安装在车辆的后座下部,距离离合器只有8厘米多一点,一旦有中等强度 的碰撞就能引起爆炸。这一点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原告律师依据审判前的调查,向陪审团出示了下列证据:福特公司在Pinto车型设计 期间曾经进行过一系列的碰撞试验,其中的一部分还留有影像资料。试验清晰地表明, 如果发生碰撞,汽车内部会充满从爆炸油箱流出的汽油。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给陪审 团放映了一段影像,这给陪审团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紧接着,原告方又提供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第一批Pinto车投放市场之前,福特公 司的两名工程师曾经明确地提出过要在油箱内安装防震的保护装置,每辆车因此需要增 加11美元的成本。但福特公司经过计算后做出的决定是不安装该附加装置,至少在两 年之内不这么做。他们是这样算帐的:如果要生产1,100万辆家用轿车和150万辆卡车, 那么增加该附加装置导致的成本为1亿3,750万美元。而假设充其量有180辆Pinto车 的车主因事故而导致死亡,另外180位被烧伤,2,100辆汽车被烧毁。依据当时的普遍 判例,福特公司将可能赔偿每个死者20万美元,每位烧伤者67,000美元,每辆汽车损 失700美元。那么,在不安装附加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可能的最大支出仅为4,953万美 元。对比安装油箱保护装置所要花费的1亿3,750万美元,福特公司决定采取了省钱的 方法。这一证据的披露显然激怒了陪审团。在诉讼后的一次采访中,一名陪审团成员讲述了 陪审团是如何将惩罚性赔偿定为亿美元的。由于不安装必要的安全装置的决定,福特公 司节省了将近1亿美元的成本。原告律师正是基于这一证据和计算提出了 1亿美元的赔 偿请求,而陪审团认为即使给予这一数额的赔偿也并不意味着对福特汽车公司无视消费 者生命安全的惩罚。所以陪审团要求在节省的总额中加上2,500万美元,后面的这一数 额才是真正具有了罚款的性质。惩罚性赔偿具有刑事惩罚的性质惩罚性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在美国各州之间是有很大不同的。有些州以“特别损失” 或“一般损失”的数倍计算;而有些州则以抽象的方法,根据制造商的财力作出决定(深口袋理论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从而对制造商形成威慑, 使其意识到这些损失的赔偿实际上具有刑事处罚的特点。具体到福特Pinto的这个案例,其赔偿的计算具有清晰的惩罚逻辑:所有以牺牲消费 者安全而得以节省的成本被视为不义之财而予以剥夺,在此之上再加以适当的罚款。当然,这样的惩罚性损失赔偿方式是存在争议的。福特公司在Pinto车型设计过程中 的种种错误是极为严重的过失,甚至有相当故意的成分,被处以惩罚性损失赔偿是咎由 自取,一点都不冤。问题是当原告由此而得到远远高于实际损失的金钱时(虽然我们可 以说生命与健康是无价的),那么我们不禁会问,这样的判决的数量到底应该是多少呢 依据原告的报告,福特公司认为可能会有180起死亡和180起烧伤的案子,实际上,类 似的事故在美国其他州也有发生的报告,且在当时都处于悬而未决的冗长的法律诉讼过 程中。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被告都可以得到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失赔偿呢实际上,该案最终的结果是加州桑塔-阿纳法庭在判决时没有采纳陪审团的决议。法 官将惩罚性赔偿减至350万美元。依据加州的民事诉讼法,在特殊情况下法官有权作出 这样更改陪审团决议的决定。最终,福特公司的上诉被驳回,3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判决得到核准并构成产品责任的判例。考虑到这是1978年,350万美元的赔偿仍然可 以被视为一个天价的巨额赔偿!尽管发生在美国的这个案子已经是30多年前了,但从中我们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美 国产品责任的法律领域中对于消费者强烈的保护意识、机制,以及对于不负责任的制造 商的惩戒手段。总体而言,当被告因为过分的行为,即由于严重的过失,以至于丝毫不 考虑别人安全的情况下引起损害,原告基本上就应该得到惩罚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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