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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励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推动学校科研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南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进行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委托试制、技术咨询服务、社会发展及软科学咨询服务等。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西南科技大学”的名义,并加盖“西南科技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型经济实体所签的横向科研合同,应到科技处备案。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部门或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技处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受理科技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第四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具有所有权的科研成果,向外单位转让时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技术成果转移合同的签订手续。第五条 办理横向科研合同的程序:1、项目负责人从学校科研信息网上下载合同格式文本,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内容交科技处预审;2、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正副本,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项目负责人和我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西南科技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双方(或多方)签订合同后,把两份合同正本交科技处编号立项,经费进入计财处帐号,由计财处提供财务管理与服务。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校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变更或终止项目合同,需征得学校同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后,由当事方签订书面协议。第七条 对正式签订了科研合同、在科技处完成了登记手续且科研经费到学校财务的横向科研项目,计科研立项积分2分。第八条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经费(扣除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经费部分)达100、80、60、30万元(文科相应为50、40、30、15万元)时,对应的一个A1、A2、A3、A4岗(含A4以下岗)的教学科研岗人员可转为科研岗人员(含已上岗的科研岗人员)在经费到校起两年内免考核;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经费达60、50、40、20万元(文科相应为30、25、20、10万元)时,对应的A1、A2、A3、A4岗(含A4以下岗)一个教学科研岗或科研岗人员在经费到校起两年内不再要求其科研项目任务。第九条 各学院要重视中小横向科研项目的争取,制定并落实相关的鼓励政策。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向校外转支时,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项目组可在30%范围内(特殊约定的除外)提取劳务协作费用,由项目主持人掌握使用。第十二条 在横向科研到校经费学校所提10%中,5%作学校科研发展基金,3%作学校科研管理费,2%作学院项目组织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及科研秘书岗位等相关费用);每争取100万元横向科研经费学校配套2万元项目运作费到项目所在的学院。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设备费、协作费、合作科研费部分(以合同为准)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第十四条 同一主持人横向科研经费在两年内到帐达50万元(扣除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经费部分)或五年内到帐达100万元(文科分别为20万元和40万元)时,学校将一次性返还所提10%的管理费。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成果评估入股一次性转让收益中,纯收益的30作为项目组科研人员和在该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酬金,奖酬金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决定;10%分配到相关学院;其余60%归学校。特殊约定的除外。同一科技成果可多次转让。多次转让纯收益中,项目组奖酬比例从30%开始按10%/次递减,但最低不低于10%/次。递减比例的部分归学校所有。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可入股注册成果转化企业。学校所得股份的30用于奖励完成该成果的项目组的科研人员和在该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组负责人决定;10%股份分配到相关学院;其余60%股份归学校。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在转让时可作价入股注册企业,产品应印有“西南科技大学监制”。学校所得股份的30用于奖励完成该成果的项目组的科研人员和在该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组负责人决定;10%股份分配到相关学院;其余60%股份归学校。对于一些情况较为特殊的项目,主要科技人员所占的股份可以以合同约定。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l、经过委托方共同鉴定的科研合同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2、未经鉴定的合同项目,凭委托方的验收凭证报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结题手续。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和设备管理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到校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约定和学校财务监管。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进款后,计财处开出统一收据。第二十一条 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学校可按相关规定于以配套,但含配套经费购买的设备不能转出学校。按合同约定购买、提供给委托方的仪器设备,可办理调拨手续。委托方需办理接收手续。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为全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与统计归口部门。产业横向项目经费由产业处统计后汇总科技处。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任务由项目组负责完成,项目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承担。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主题词:学校 科研 横向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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