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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第一条废水管理建立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委托有资质的水处理单位管理临时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施工期结束后拆除、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经处理污水必须达到国家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到小石河,化粪池及水处理系统应预定期清除,防止对小石河产生环境影响。建设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外排污水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石化公司HSE部按时上报环境监测报表。承包商对钻孔、灌注桩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大量悬浮物的泥浆水设置简易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分离后上清液排放,沉淀池的固体颗粒物定期清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和河流。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设置设备清洗废液收集、预处理设施,经预处理的废液待石化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运到指定的处理场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排放。第二条废气管理承包商在渣土、物料运输时,喷水或加遮盖处理,以防运输途中扬尘,对于不慎洒落的废渣、材料等要派专人负责清扫,避免引起二次扬尘污染。建设项目设置的集中式餐饮厨房产生的油烟通过净化率大于85%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内置式通风烟道进行高空排放,其油烟排放浓度小于2mg/m3,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禁止使用敞口设备熔化沥青。熔化沥青必须使用具有消烟除尘设施的沥青熔化炉或其他净化处理设施。沥青混合料及灰土拌和站的厂址,设在环境空气敏感点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一侧,距离不宜小于300m。储料场、沥青拌合场的选址、防噪、降尘设施经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分部确认方可设定,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生产运行。涂装等强刺激性气味施工必须经石化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后方可施工,承包商应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规定作业时间。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2001)565号文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要求,必须采取相对应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主要措施包括:(一)尽量选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运输路线;(二)运输车辆按规章装卸运输、严禁超载;(三)运送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四)施工场地干燥时适当喷水加湿;(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敏感路段定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第三条废渣管理工程施工产生的弃土和建筑垃圾,承包商应根据文明施工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工程开工前申报,施工中有效控制和现场清理工作。承包商应按石化公司工程部统一要求设置弃土堆置地点,严禁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河道和生活垃圾容器,施工中不得随意抛弃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施工现场弃土原则上实现弃土厂区内部平衡,确实需要外运和内运土方时不准超高,并采取遮盖围护措施,施工场地外撒落的渣土派人及时清扫干净。施工场地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泥浆或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处理不得排放。承包商应按石化公司工程部统一要求设置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设施。施工区内旧电池、日光灯管等设单独存放设施,送石化公司HSE部确认的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将危险固体废弃物运出项目现场,确实需要运出项目现场的,承包商应向石化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外运。危险废弃物外运前,承包商应将危险废弃物的危害性、控制措施、应急处理办法向承运单位进行交底。危险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及控制措施,釆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四条噪声控制管理各类机动设备和排气放空等设备的噪声,必须采用有效的消声、隔声、防震等治理措施,其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值昼间小于85分贝、夜间小于55分贝的标准要求。设备日常管理:(一)产生噪声的单位在设备启动时,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防止操作不当产生噪声;(二)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润滑,做到油路、水路畅通,油量充足,使设备正常运转,降低噪声;(三)设备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定时巡检,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时,要迅速查明原因,若确系设备带病运转,应立即报告并进行检修;(四)空压机等强噪声源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降低噪声。承包商在组织施工活动时,应尽可能减少噪声的产生,如有强噪声源,应采取防治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打桩机、推土机、搅拌机等声源,禁止夜间作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确实需要夜间施工的承包商,应按项目规定进行施工前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承包商应落实施工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防控措施。装置开停工吹扫管线、打靶过程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消声措施,减少噪声的排放,使其达到控制标准要求。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对职工环境意识培训,使其养成在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或服务中轻拿轻放的工作意识,杜绝野蛮操作,尽可能减少噪声产生。第五条环境生态管理排污管线施工前,承包商应与地方政府进行有效沟通、落实责任,做好相对应的环境生态保护措施。保护耕作层,严格执行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作业方式,分层回填前应清理留在土壤中的固体废物。要有效利用厂区原耕地的地表土资源。承包商应先将工程开挖剥离的表土运至就近规划的用地区堆放,外侧用编织袋装土码砌挡护,表层塑料薄膜覆盖,防治施工期水土流失。施工场地设置的厕所,应及时清理并定期消毒处理。施工过程中严格防止机械漏油,不允许在河流中清洗施工机械设备。厂外排污管线施工临时弃渣在管道敷设后将弃渣平铺在管沟施工作业带,永久弃渣由汽车运输至指定堆渣场存放。河流定向钻施工弃渣经沉淀后,多为砂卵石弃渣,不能回铺到两岸农田中,可用作河流护岸砌石护坡等河岸水工防护。管线工程施工完后,将种植土覆盖于耕地表面,尽量恢复土地的种植原貌,利于植被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施工期间如发现文物古迹,立即停止土方挖掘工程,并把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文物鉴定工作及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前,挖掘工作不得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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