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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机制方案(草案)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和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各级员工 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创造、共享富、同命运、同发展的理念和 文化,特制定本分红权激励机制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中所称员工分红权是指公司授予(奖励)特定激励对象(以下称 分红权持有人)虚拟股份,分红权持有人无须出资、无公司所有权和表决权、权 利不能转让和出售, 但可凭此权利享受一定数量的公司当年税后净利润分红的权 利。二、分红权持有人的资格标准条件和考核评定条件第三条 本方案中可授予(奖励)分红权的分红权持有人应同时符合资格标准条 件和考核评定条件。第四条 资格标准条件是指达到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的 标准条件。资格标准条件界定标准为:(一)A类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畐U总经理。资格条件:具有一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核心管理层;(二)B类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资 格条件:具有三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人员;(三)C类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包括注册在本公司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 师、会计师,具有三年(含)以上本公司实际工作服务年限,并拥有相应专业技 能、处于关键技术或业务岗位的骨干员工。第五条 考核评定条件是指以相应评定因素为指标,经公司业务部门综合考核合 格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的达标条件。考核评定条件的评定因素指标为:(一)对公司事业的认同和归属;(二)可持续性贡献;(三)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四)职位价值;(五)个人品格等。三、分红权的核定与分配第六条 分红权持有人的分红权持有数量根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经公 司法定代表人核定和分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年年末统一对次年分红权持有数量重新核定。第七条 分红权持有数量以公司当年经营活动税后净利润的百分比表示。各类分红权持有人的分红权持有数量 (比例)一般为:A类人员为X Y% B 类人员为X%- Y% C类人员为X%- Y%四、应分红利的计算与支付第八条 应分红利的计算基数为经会计(审计)核定(审定)的公司当年经营活 动税后净利润。分红权持有人按当年应分红利计算基数和分红权持有数量 (比例)计算应分 红利。分红权持有人应分红利的计算方法为:应分红利二公司当年税后净利润X分红权持有数量(比例)。如无盈利则无分红。第九条 本年度应分红利在次年初春节前计算并支付 , 公司以货币方式转账或现 金支付给分红权持有人。个人所得税由分红权持有人承担。五、分红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分红权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分红权:按分红权持有数量(比例)享有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红;(二)表决权:无表决权;(三)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第十一条 分红权持有人负有以下义务:(一)分红权持有人应按公司所聘岗位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做好 本职工作,维护公司利益;(二)分红权持有人严禁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一切活动,包括同业竞争行 为。公司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将收回所授予(奖励)的分红权。涉及违法犯罪的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他责任。六、分红权的收回与退出第十二条 正常退出条件。当分红权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收回所授 分红权:(一)正常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二)退休:从退休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三)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同退休处理。第十三条 强制退出条件。当分红权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强制收回 所授分红权:(一)自动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二)解雇:从解雇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三)严重违纪:在工作中 , 因个人因素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形象而 尚未构成辞退处理的,从违纪认定之日起当年分红权丧失;(四)违法犯罪:从违法犯罪认定之日起分红权自动丧失。第十四条 分红权收回与退出后遗留分红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对于符合正常退出条件的, 可享有一定的应分而未分的红利。 计算方式为:末次分红=(当年在职时间/全年工作时间)X当年计算应得红利末次红利计算支付时间同正常计算支付时间。二)对于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不再享有任何分红权七、附则第十五条 本方案一旦签署生效,分红权持有人既被认为同意享有本方案下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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