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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杭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提高基层防汛防台减灾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开展包括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应急响应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二)目标要求。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实行区、县(市)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2009年年底前50%以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201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二、组织体系(一)健全防汛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防汛防台指挥机构,由行政一把手任指挥,并配备35名防汛工作人员(至少明确其中1名专职人员,兼职人员需保持相对稳定)。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指导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汛防台工作小组,明确12名防汛工作人员。(二)明确岗位职责。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明确各级防汛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为防汛第一责任人;明确所辖区域内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汛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落实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物资保障、防汛重点地段和防汛重要设施的防汛责任人。建立防汛责任人数据库,每年汛前核对并随时更新。汛期各防汛责任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三)公开公示信息。基层防汛防台机构体系以及岗位职责、责任人员、工作制度等应制成图板上墙公示。三、工作职责(一)加强防汛设施管理。基层防汛防台机构每年应对各类防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对水毁工程、险工险段、低洼易涝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应及时修复与治理。(二)落实重点防汛责任。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落实重点地段、重要设施的防汛安全责任和监测、巡查、预警责任,确定责任人员,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汛重点地段主要指:小流域山洪易发区、江河易洪区、分滞洪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病险山塘水库下游、低洼易涝区、危旧房屋、公共地下空间及其他危险区域。防汛重要设施主要指:水库、山塘、堤防、闸站、水文设施、避灾场所,交通、通信、供电设施等。(三)规范监测预警程序。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配置电脑、网络、电话、传真等设备,有条件的应接入县级防汛视频系统,充分利用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已有的监测信息和党员远程教育等网络系统,传递防汛防台信息,建立健全防汛防台预警网络。要组织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已有的广播、电话等设施,配备铜锣、警报器等预警工具,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户到人。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应逐步配备传真、电脑、信息显示屏等设备,拓展信息传输渠道,提高预警能力。接到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出的预警指示后,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向受影响区域迅速预警,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启动相关预案。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气象信息协理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及时到岗到位,加强巡查预警。接到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气象信息协理员、地质灾害监测员上报的重要汛情险情信息时,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迅速核实,分析研判,及时向受影响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四)加强预案管理。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组织编制防汛防台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施行。防汛防台预案编制应坚持“防、避、抢、救”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逐步实现预案编制的标准化、格式化;明确各级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和防汛抢险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避险预警方式、危险区、应转移人员、转移路线、转移方式、转移负责人和安置地点;预案中要有风险图纸、责任表格、预警数据、信息网络,并向每户发放“明白卡”。(五)确立避灾场所。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根据需转移安置的人数,确定避灾场所,统一建立避灾场所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做好避灾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六)组织防汛抢险演练。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组建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部署所辖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群防互救的群众性防汛抢险机动组织。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防台预案的演练,定期组织由抢险队员、相关群众参与的防汛抢险演练,以提高抢险救灾和自救互助能力。(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按照防汛任务的轻重,合理设置防汛物资储备点,并按规定足额储备抢险物资,即用即补。基层防汛防台组织每年汛前应对所辖区域内可调用的抢险队伍、抢险机具、运输工具、抢险物料、救生器材等社会防汛资源进行登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八)开展防汛防台知识宣传。基层防汛防台机构每年应结合“415防汛防台日”和“防汛演练周”,采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发放宣传画册等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防汛预案和防汛防台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汛防台抗灾意识。同时,应在重要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分滞洪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工险段等处设置防汛警示标志牌;定期向应转移人员发放“明白卡”,明确转移工作责任人、联系电话、安置点、转移路线等。四、应急响应(一)组织指挥。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根据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布的应急响应等级,及时作出响应。级应急响应: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按照防汛预案要求择时启动防汛工作程序。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气象信息协理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及时到岗。级应急响应:基层防汛防台机构领导应到岗指挥,分析汛情可能造成的影响,查找薄弱环节并落实加固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干部驻村(社区)指导。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传达防汛信息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工作部署,协助做好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级应急响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应进岗指挥,按照预案要求全面部署落实防汛防台工作。防汛抢险救灾队伍集结待命。必要时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资源参加防汛抢险。级应急响应: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全面进入实战状态,按照“联动指挥、协同作战、信息畅通”的要求,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当交通、通讯、电力中断时,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根据预案和实际情况,做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自为战,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实施抢救。当突发局部灾害性事件时,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首先组织人员转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通过各种途径上报信息。(二)人员转移。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应督促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到村、预警到组、责任到人”的要求,对居住在危险区域、临时工棚、低标准房屋中的人员进行逐点排查,编制人员转移责任表。严格按照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浙政令2008247号)的要求,及时发出人员转移指令,做到责任到人、连户结对,并视汛情发展进行梯度转移,必要时可实行强制转移。各类应转移人员应在可能致灾前3小时转移完毕,如预报夜间致灾,应提前至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安排好集中安置点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稳定工作,防止中途返回或提前返回。(三)巡查监测。应急响应启动后,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气象信息协理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实行24小时巡查观测,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报告观测结果。应急响应解除后,上述人员应继续做好巡查观测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转为正常。(四)船只避风。应急响应启动后,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根据预案和上级部署,及早组织江、河、湖、库等广域水面的船只进港避风,实行网格化、一对一的监督管理,逐条跟踪落实,直至全部进入安全避风港。船只进港后,应服从交通、海事、渔业、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同时锚固好船只,做好碰撞防护。(五)避险清障。应急响应启动后,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组织开展巡查,督促业主将低洼地区和地下室易淹物资转移到安全地段;对高空建筑广告灯箱进行卸装,对危及行人的树木杆线进行加固处置;提醒居民清除阳台易坠落物体,关好门窗。一旦险情出现,应立即进行抢险施救,并协同各部门抢修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管路。(六)险情处置。当水利工程巡查员发现山塘水库大坝、堤防等出现异常、水位上涨过快,山洪灾害预警员发现短时雨量超过预警值或河道水位超过预警水位,地质灾害监测员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发展时,巡查预警监测人员应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接到报告后,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应立即核实情况,分析研判,必要时立即向受影响区域的群众发出警报,启动人员转移预案,进行抢险排险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七)信息上报。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防讯200787号)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初报、续报等方式,及时将当地汛情工情、响应等级、人员到岗情况、工作部署、调度指挥、抢险措施、物资准备、人员转移、灾情信息、典型事例等实时动态情况,定时报送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上报人员因灾伤亡信息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须说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出事地点及原因、灾害来临前有无启动预案或采取措施、抢救是否及时有效等。(八)应急抢修。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及时对水毁工程进行应急抢修,对未及时修复的水毁工程,应落实应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限,纳入年度考核范畴。(二)加大宣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认识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对所辖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力度,提高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在群众中的知晓率。(三)落实经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经费应列入县、乡两级财政专项经费,以保障基层防汛防台机构的日常管理、应急值守、抢险救灾、物资储备、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县、乡级财政应保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四)考核验收。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行分级考核验收制度,由各区、县(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由市防汛办和市城区防汛办分别制订主城区和县(市)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标准,并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整体验收,考核验收结果统一报杭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将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较好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对两年内建设不达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本意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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