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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二)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四)有利于我校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五)注重经济、社会效益;(六)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七)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八)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 织 实 施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处或医学科学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统一由科技管理部门下属技术转移机构(科学技术处的技术转移中心或医学科学处的开发科)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发明的技术转让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技术转移机构是学校服务性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对成果在技术、知识产权、市场状态等方面的评估,寻找商业伙伴,与商业伙伴洽谈转让事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共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第六条 通过其他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所选择的中介机构和经济人员须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第七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科技管理部门与所有承担我校负责或部分负责的科技项目的个人签订知识产权保证书,确保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第八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单位征集科技成果,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也应及时向技术转移机构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第九条 向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的职务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应在半年内给予答复,确定是否由学校负责实施转让;确定由学校负责实施转让的,应在一年内开始实施。若半年内未答复或一年内未开始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有权向技术转移机构提出自行开展科技成果转让工作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自行实施转让,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统一由技术转移机构代表学校签署,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本规定提留的部分将分配给完成技术转让的个人或单位。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所完成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有己有。第十一条 加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第十二条 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对属于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学校要求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三章 技 术 权 益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将职务发明创造、科技成果转让他人,转让纯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从转让纯收入中提取不超过50的比例奖励给从事该项目开发的科技人员,纯收入的15转入技术转移基金,纯收入的10分配给在成果研发转化过程中有贡献的单位,学校获得纯收入不低于25。第十五条 以学校的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股本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和经过批准的除外。成果完成人所持股份份额,一般最高可达以学校科技成果作价股份的20,学校则每年从其科技成果作价股份分红受益中提取不超过30的分红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其课题组。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的纯收入、纯利、分红的分配比例由科技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及个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协议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列入科技经费管理,并计入成果完成人的工作量。第十七条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中介行为时,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中介行为的重要程度,由技术转移机构向中介人或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中介费可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从每年股份分红中支付。第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获得技术转让所得的人员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学校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章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事项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试行。 中 山 大 学 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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