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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街道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通新办发20169号 为进一步规范专职安全员管理,提高专职安全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居民服务,依据市、区安监局关于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新华街道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一、岗位职责制度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负责检查本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及职业卫生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街道安全监管部门。(二)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三)参与街道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四)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五)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二、日常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1.专职安全员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相关规定。(1)履行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检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正常上班;(2)外出开会;(3)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或业务学习;(4)其它经组织批准的在辖区外的工作内容。2.日常出勤,指专职安全员按规定时间在岗工作,每日以检查组为单位,统一集合,统一出发,有特殊安排的,提前20分钟说明。每日早上9:10吉祥园甲19号楼前点名、出发。每日下午1:45前点名、出发。3.以下情况视同为出勤,不扣任何款项,但须在考勤汇总表上注明。(1)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2)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3)献血后按规定享受的休假;(4)因公负伤,按规定享受的治疗与休养假;(5)女性专职安全员哺乳时间;(6)凭防疫部门通知单,带子女进行免疫;(7)凭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4.迟到与早退,迟到指在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达工作岗位,若发现迟到现象,扣除该检查组当月奖励名额。早退指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4次视为旷工一天,按旷工相应处理办法处理,迟到或早退2次取消当月评优资格。5.旷工,未经请假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旷工。(1)当月旷工1天,扣发200元奖金;当月旷工2天(含2天)以上,扣发全部月奖金;(2)当月连续旷工10天(含10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者,由街道提出意见报区安监局审核批准。6.安监科及各检查组设立考勤员,本着真实、准确原则填写专职安全员考勤登记表,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7.专职安全员考勤登记表于每月13日考勤日之前由考勤员、科里负责人签字后,与各种假条一并由安监科内勤组存档备案。8.节假日值班时间按区安监局通知和街道规定执行。(二)请销假制度专职安全员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按下列条款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如确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亲自假前办理相关手续者,可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于恢复正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交验有关证明。1.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各组队长报安监科负责人审批; 2.专职安全员请事假1天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申报外,由主管领导审批。3.所有专职安全员请假审批表均需与每月专职安全员考勤登记表一起报安监科内勤组备案。4.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准应按时上班;请假及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三)休假制度1.病假,指专职安全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医疗、休养的假期。 (1)病假需有医生的诊断证明,与请假条一并存档; (2)病假每月累计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发当月月奖金的30%;病假每月累计10天以上(不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月奖金,每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病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2.事假,指专职安全员经请假程序,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处理个人事务的假期。学校开家长会的要有学校通知,通知和假条一并存档。(1)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扣发年奖金的5%;(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扣发超假期间日基本工资和日奖金。3.带薪年休假,指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专职安全员每年享受的休养假。(1)在街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专职安全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同单位工龄可累计(工龄以个人保险单及档案记录为准);(3)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专职安全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休完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5)年休假的年度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性质需要跨年安排的,经街道主管领导批准在次年内完成休假;(6)专职安全员应根据个人意愿,提前一周申请,并填写休假审批表,一般由所在队队长签字,经科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在休假期间离境的,须提前7天填写休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审批表报安监科内勤组备案。(7)各组负责人应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专职安全员的带薪年休假,保障专职安全员利益。工作人员在休假前,应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避免给工作造成混乱。4.婚假,指专职安全员结婚时享受的假期。(1)婚假假期为3天,符合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条件的增加奖励假7天;(2)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但不享受奖励假;(3)婚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4)婚假不扣发任何款项。5.丧假,指专职安全员料理亲属丧事时享受的假期。(1)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休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2)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路程费由个人负担;(3)丧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4)丧假不扣发任何款项。6.产假及计划生育假。(1)女性专职安全员生育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此外,因特殊情况,增加产假经街道工委书记批准;(2)女性专职安全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3)女性专职安全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产者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产者一样享受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5)符合国家二孩政策生育的,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的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6)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7)产假不扣发任何款项。7.工伤假,指专职安全员经认定为工伤时,按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工伤认定和假期有关待遇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执行。(四) 检查装备管理制度 检查装备包括检查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硬盘和电脑等办公设备。检查装备使用人应对检查装备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内勤组应建立和实施检查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做到及时登记。1. 检查车辆:检查车辆指检查用电动摩托车。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电动车应及时充电,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2.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五) 安全检查制度1.专职安全员应通过考核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件,持证开展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件应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复审。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检查员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范围,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3.专职安全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1)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投入和生产经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6)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7)其它保证安全生产的事项。4.专职安全员检查时,应使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的制式文书,执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文书编号规则和填写规范,做好存档工作。各检查组应于每周五将一周的检查记录单整理好交给内勤组统计、存档,同时一并报送一周内约谈、联合检查和领导带队检查等情况。5.专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应提前做好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单位行业类别、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6.专职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检查工作流程,检查过程中,应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工艺流程,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及询问有关人员的方式开展检查,并现场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隐患,指导整改工作。专职安全员应现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拍照,作为隐患认定的佐证。7.专职安全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通知限期改正或限期达到要求;(3)发现重大隐患现场看护盯守,并立即向所在街道报告。存在(1)、(2)情形的,应当根据隐患整改的难度和危险程度,合理确定整改期限,下达安全生产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不应超过5天。8.专职安全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并告知处理措施,现场填写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和安全生产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检查的时间、地点、部位、内容、情况和处理措施做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将文书复写联交被检查单位,并存档备查。必要时,专职安全员可当场宣读检查文书。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的,专职安全员应在检查文书上注明,留置于被检查单位,视为送达。9.安全生产责令改正通知书下发以后,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或者被检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专职安全员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时,应对照安全生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进行逐项复查,并对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摄影和拍照,作为整改情况的佐证,复查时发现新的事故隐患的,应当重新下发安全生产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结束后,应现场填写安全生产改正复查意见书,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文书复写联交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应在安全生产改正复查意见书作出详细记录,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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