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7页
第2页 / 共17页
第3页 / 共17页
第4页 / 共17页
第5页 / 共17页
第6页 / 共17页
第7页 / 共17页
第8页 / 共17页
第9页 / 共17页
第10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水城县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做实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数据,搞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水府办发201050号)和水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方案(水党办发201013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劳动保障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配备在乡(镇)或村(社区)的专门从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村(社区)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和乡(镇)级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第三条 协管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参照本乡(镇)在职职工上班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协管员的聘用期限,为一年一聘。第五条 村级协管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村委会和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其办公设备由乡(镇)人民政府配置。第六条 村级协管员的业务工作主要由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管理,其日常监督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由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管理。第七条 办公经费。协管员的办公经费,由乡(镇)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工资。协管员的工资,由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补助组成。用人单位补助标准,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或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工作量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水平,但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后,于每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持有关资料,按照有关程序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协管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协管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九条 协管员须持证上岗。对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乡(镇)应发放“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证”,工作证式样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第十条 建立聘用档案。对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其建立聘用档案,将其求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社会保险缴费依据、奖惩材料等存入公益性安置人员的个人档案,妥善保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转移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休假。协管员在聘用期间,其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协管员在聘用期间,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协管员调整到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第十四条 协管员发生减员、出现岗位空缺和需要新增人员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补充或授权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组织补充。第十五条 村(社区)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一)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二)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四)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五)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六)协助开发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七)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八)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九)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十)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十一)全面完成年度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十二)认真做好各项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十三)建立工作日记手册;(十四) 积极配合村支两委重点抓好“三农”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农村群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整脏治乱、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和各种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其有关要求:(一)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学习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3、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5、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6、反映传递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情况的意见建议。7、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一户一卡”等基础台帐,及时采集和补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8、建立工作日记手册,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各项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9、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工作。10、制作协管员主要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规范并上墙。(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监督的内容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三)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若用人单位不予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提请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具体要求: 1、开展日常监督,建立基础台帐,对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应做好记录。 2、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或者群众反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3、在辖区内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通知乡(镇)或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到达前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维持好秩序。 4、发现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第十七条 协管员的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二)服从工作安排,听从领导指挥,团结同志,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三)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四)遵守保密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五)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遵守道德规范;(六)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据实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检查人员提供本人的岗位工作情况,举报和反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情况。第十八条 协管员在岗期间,不得违反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三)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或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四)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15天;(六)全年事假年累计达30天或病假年累计达60天或病事假累计50天的;(七)请人冒名顶替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或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或长期不在岗10天以上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九)按照用人单位或岗位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十)有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第十九条 协管员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 (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填写水城县 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表,报用人单位考核,考核等次经本人签名认可。(三)考核时间。平时考核每季度1次,全年共3次,于次月的6日前完毕;年度考核于次年的1月1日15日完成。(四)考核程序:1、平时考核(占30%)。(1)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协管员)应将全年的岗位职责和各项任务记录在工作日记手册上,由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所长签名。(2)被考核人每季度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水城县 年劳动保障协管员考核表,经村委会提出平时考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将该考核表和工作日记手册报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所长。(3)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所长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平时考核分值和简要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对缺点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2、年度考核(占40%)。(1)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填写水城县 年劳动保障协管员考核表(一式三份)报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2)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根据本细则,及时拟出“关于对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下文,明确年度考核时间和考核组组成人员;(3)考核组对照考核内容逐项打分,并组织辖区内的服务对象、村支两委干部等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4)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5)对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要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3、民主测评(占30%)。(五)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乡(镇)续聘与解除的依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按照岗位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得续聘。对在村工作满2年以上且经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参加县内组织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时,笔试成绩加5分(具体加分办法以招考单位发布的招考简章为准)。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城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水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方案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安排其工作,不得安排协管员从事非本职工作,一旦查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取消该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