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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2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2第四章 会计基础工作2第五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2第六章 资金往来的结算管理2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对外投资的管理2第八章 实物资产管理2第九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2第十章 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管理制度2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2第十二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的管理2第十三章 重要财务事项报告2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2第十五章 会计稽核2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2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2第十八章 附 则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公司财务活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XX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母公司下面分设的各个项目,以下统称“各项目部,项目部非独立的法人主体。本制度是各公司、各项目部财务活动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制度,各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XXXX审批、备案. 第三条 各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各公司应把加强财务管理与全面的科学管理相结合,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寻找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途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最大利益。第五条 各公司(项目部, 下同)之间财务管理由XXXX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政策及财务成果负责。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本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第七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中心工作。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协助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活动并行使监督职责,对XXXX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财务部主管(经理)、各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总监提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聘任。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 会计、财务管理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3、 10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年以上同等岗位的工作经验;4、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税法政策,具备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5、 具有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及核算管理等工作经验,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6、 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及分析判断能力。7、 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九条 各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财务中心统一监管,各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财务负责人和专职会计人员,办理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第十条 财务中心领导各公司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LvV37452 924C 鉌52、组织各公司(含项目部)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及财务报告的审计;3、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4、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化平台;5、为公司业务发展以及投资等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报告;6、培训、考核全体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7、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部门、统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良好沟通关系,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第十一条 各公司会计人员均应定岗定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中心对会计人员应有计划的在不同岗位间进行轮岗,以提升会计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各公司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贯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公司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从业工作水平。第十五条 各公司负责人应当支持本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发扬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遵守本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删除会计信息。第十八条 各公司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商业及会计信息。第二十条 各公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接受财务中心和所在公司(项目)负责人双重领导。各公司会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所在公司、项目的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向财务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资料,以及所在公司、项目的重大财务活动,接受财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公司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29692 73FC 珼34603 872B 蜫x34773 87D5 蟕tz39600 9AB0 骰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会计人员按XXXX考核规定进行考核.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证件。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会计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电子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各种帐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离职后对该信息做到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工作时,应由财务总监监交.财务总监交接,应由总经理监交。 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查清后方可移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财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思路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第二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6120 6608 昈NMB30308 7664 癤31647 7B9F 箟28352 6EC0 滀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条 会计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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