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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2/0 第 4 页 共 4页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管理文件编号:YQSQG/AG-GL-05-2007 批准:纪义发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07年9月1日发布 2007年9月1日实施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 发布前 言本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而制定,是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的管理文件之一。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起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王征民 于全仁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2 术语定义 (无)3 职责 (无)4 工作内容和要求4.1安全生产工作列为车间部门评比先进和给予奖惩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4.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的一部分,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同本部门的经济效益挂钩,严格考核,按厂安全生产月度考核结果给予奖惩。4.3对于发生事故事故未遂的车间部门进行处罚。4.4对事故频率超过厂规定指标的部门进行加倍处罚,并取消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4.5对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厂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条例, 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4.6对造成事故的各级责任者,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逐级处罚。4.7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4.8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半年的,降级、撤职处分不满一年的,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未撤销的人员均不得评奖、评选进、晋级、提升。 4.9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班组,不得参加本年度厂先进班组的评选。4.10对每年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所列条款,年末进行奖惩兑现。4.11对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对安全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者进行奖励。5 相关文件 (无)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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