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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新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章 程 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 xx省xx新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第二条 单位住所:xx省xxxx。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 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批准,由 xx省xx新区管理委员会 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xx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为xx新区xx新城的发展实施整体规划建设,招商引资,促进xx新城的经济发展,全面促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化进程。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xx新城总体规划,以及环保、国土利用等专项规划;(二)负责制定xx新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xx新城开发建设财政资金预算、收支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四)负责协调实施xx新城内城乡统筹工作;(五)负责xx新城招商引资项目,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六) 负责xx新城土地开发建设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单位成立xx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负责管委会规章制度的审议;(三)负责整体规划的决策;(四)负责重要策划方案的审议;(五)负责土地政策的审议;(六)负责重要项目的决议;(七)负责管委会重要人事任免的决议;(八)负责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九)负责其他重大的、需要决策领导小组形成最终决议的工作。第九条 xx省xx新区管理委员会 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了解本单位整体规划建设情况;(三)了解本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四)了解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五)查阅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 xx新城管理委员会主任 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xx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 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方案。(三)拟订内部基本管理制度。(四)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审议批准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特殊情况下,xx新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受xx新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或经 xx省xx新区管理委员会 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接受捐赠。(四)向金融机构融资。(五)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相关的专项资金。(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六)申请的国家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 (收费批准单位、文件) 规定收取 (收费名称) 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仅限于按规定收费并纳入财务收支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单位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xx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 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xx省xx新区管理委员会 审查同意,自xx省xx新区管理委员会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06月09日xx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 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xx新城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举办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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