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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间接调整方法: 在有关的国内发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1分散立法式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更加广泛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渊源国内立法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主要观点 :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影响和评价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 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 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比较牵强,不科学 法国的法则区别 杜摩兰 : 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杜摩兰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 )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影响和评价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德国学派萨维尼(Savigny)是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 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认为存在“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和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 。三方面贡献:(1)他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3)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后来“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意大利学派孟西尼 三个主要原则: 1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共秩序原则 影响和评价 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 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戴塞,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英国学派戴赛: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既得权说 以自己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一个里程碑。他认为,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与执行;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坚持“意思自治”原则 美国学派斯托雷(Story) : 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进一步发展了属地主义路线把学说建立在分析美国各州州际冲突的丰富的判例基础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判例分析法,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理论产生很大影响。 影响和评价斯托雷被誉为美国国际私法的奠基人,著作法律冲突法评论仍为英美冲突法著作的经典之一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 。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居所 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是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分为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惯常居所:就是去掉住所中的意向因素的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法人(legal person) 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一)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二)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三)住所地主义。(四)准据法主义。 (五)实际控制主义。 (六)复合标准说。法人住所的确定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主事务所所在地说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规定说 外国法人的认可内国根据本国法审查外国法人的资格,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 国际立法认可方式: 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内国在法律中规定认可外国法人的条件,根据这种条件对具体的外国法人进行审查和认可。 国内立法认可三种程序: (1)特别认可程序 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2)概括认可程序 内国对属于某一类特定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可程序 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主权地位。 2 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3以国库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绝对豁免论 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地、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 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 国际组织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商事关系2 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须。3 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国民待遇 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在同样条件下权利义务相同国民待遇的特征 :1互惠的待遇 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防止歧视,多采取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2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并非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有限制。 最惠国待遇 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区别:1规定方式不同。最: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 国:可在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中规定2待遇标准不同。最: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国: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3目的不同。最:使处于一国境内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国:使外国人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4适用范围不同。 国: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 最: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 主要例外事项:(1)一国给予邻国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优惠待遇 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1)优: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规定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概括性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2)待遇的水平不同。 优: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可高于、低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国:内外相同。 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优惠待遇:是通过内国立法(单方)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最惠国待遇: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享受。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 ):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关税减、免普惠制特点:1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予2 非歧视的。使所有发展中国家同样享受3 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不要求对等。 不歧视待遇 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避免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歧视待遇(差别待遇):指一国把某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专门用于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歧视性待遇的结果会使得某个或某些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处于比其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更不利的地位,因而常常会遭到该外国的报复。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原因 1. 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 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 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1. 冲突法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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