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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过考核评比手段,激励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约束个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该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奖惩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相关方考核。公司各部室、相关方统一简称公司各单位。2、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3、名词释义 3.1 轻伤及轻伤事故3.1.1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3.1.2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2 重伤及重伤事故3.2.1 重伤是指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范围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3.2.2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3 伤亡事故3.3.1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3.3.2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3.3.3 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3.4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3.5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3.4 设备事故 3.4.1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设备事故:a) 经济损失少于1万元的事故。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设备事故:a) 是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事故。c)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备事故:a) 是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设备事故:a)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b)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3.5 环境污染事故3.5.1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3.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a) 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b)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事件。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a)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b)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a)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b) 因环境污染致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a) 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b)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6 交通事故3.6.1 交通事故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3.6.2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为不足1000元的事故。 3.6.3 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6.4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3.6.5 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4、评比标准4.1 公司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4.2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尽职,坚持原则,在安全生产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5、奖励5.1 被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奖金以500元/人计。5.2被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金为800元/人。5.3对能够及时发现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者,经公司安委会核实,给予一定的奖励。5.4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给予一定的奖励。5.5公司各单位全月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公司各单位参加安全考核的员工发放安全生产责任奖,发放标准为:5.6.1中层按400元/人月;5.6.2一般管理人员按300元/人月;5.6.3工勤人员按200元/人月;5.6.4各中心及以下员工执行公司已定现行制度。5.7 公司各单位实现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拟定年终安全奖标准,提请公司安委会会议审议或安委会主任批准。6、处罚6.1依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安委会办公室采用听汇报、查资料、现场等方式,对各单位每月安全生产责任奖实行月度考核,满分100分,根据实际得分比例(实际得分*%)发放月度安全生产责任奖。6.2财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专用账户,每月安全生产责任奖扣除部分按月定存,全年累加起来专门用于奖励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6.3 发生个人“三违”行为后,经公司安委办查实,依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并对违章个人所在单位扣分。6.4 发生事故以后,按照事故处罚严重程度,对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待岗学习、降薪、调换岗位、解除劳动关系。触犯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5凡受到过警告及以上程度处罚的个人或单位,扣发个人及所在单位全体员工当月起连续三个月安全生产责任奖,取消个人或单位参与“年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7、事故考核标准发生事故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有关法规,及本规定予以处理。7.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1.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7.1.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7.1.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降薪至解除劳动关系;7.1.4 对上述人员给予人均60008000元经济处罚;7.1.5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50007000元经济处罚。7.2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7.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学习至解除劳动关系;7.2.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待岗学习至解除劳动关系;7.2.4 对上述人员给予人均50007000元经济处罚;7.2.5 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40006000元经济处罚。7.3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7.3.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学习至解除劳动关系;7.3.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学习至解除劳动关系;7.3.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罚款至解除劳动关系;7.3.4 对上述人员给予人均50007000元经济处罚;7.3.5 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40006000元经济处罚。7.4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4.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7.4.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学习至解除劳动关系;7.4.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罚款至解除劳动关系;7.4.4 对上述人员给予人均40006000元经济处罚;7.4.5 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30005000元经济处罚。7.5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5.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学习至解除劳动关系;7.5.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至待岗学习处分;7.5.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关系;7.5.4 对上述人员给予人均40006000元元经济处罚;7.5.5 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30005000元经济处罚。7.6 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合计达3-9人的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6.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学习至解除劳动关系;7.5.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至降薪处分;7.6.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关系;7.6.4 对上述人员给予人均30005000元经济处罚;7.6.5 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20004000经济处罚。7.7 发生人身重伤1-2人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7.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降薪处分;7.7.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待岗学习处分;7.7.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警告处分;7.7.4 对上述人员给予人均20004000元经济处罚;7.7.5 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5002000元经济处罚。7.8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8.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待岗学习处分,并给予不少于1500元经济处罚;7.8.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并给予不少于700元经济处罚;7.8.3 对事故责任分公司级领导给予警告并给予不少于人均1500元经济处罚;7.8.4 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人均不少于700元经济处罚。7.9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7.9.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给予不少于100元经济处罚;7.9.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不少于50元经济处罚。8、事故发生后,除遵照前述考核标准进行处罚外,因个人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总额不超过10万,事故主要责任者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经济损失总额达到或超过10万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事故次要责任者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9、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单位员工从事与本单位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本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按照上述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予以处罚;外委承包方负主要责任的,根据发包单位所负责任程度,酌情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10、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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