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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三司字(2010)071号 签发人:森幸一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强化质量责任,降低质量损失,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理和追究措施。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质量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配套供应商、外包物流公司等。三、定义3.1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实现全过程中(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服务)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的事件,如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返工、返包、停转产,市场反馈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和投诉等。3.2质量责任追究原则: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质量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四、职责4.1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负责市场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4.2制造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4.3品质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界定。4.4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质量事故的损失统计。4.5各部门负责与自身相关的质量责任追究的执行与落实。4.6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五、责任追究流程责任界定立项调查损失统计信息反馈 跟踪执行六、执行细则6.1损失分类质量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10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10-50万元含);重大损失(50-100万元含);特大损失(100万元以上)。 6.2 责任主体界定原则6.2.1定义:6.2.1.1主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6.2.1.2次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6.2.1.3连带领导责任:指对主要责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如项目经理、工段长、主管、部长、厂长、总监等。6.2.1.4责任主体部门:指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的系统或模块,如技术中心、品质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招标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制造中心、电机事业部、微波炉事业部。6.2.2责任主体人员及连带领导由各责任主体部门总经理/总监/部长界定。6.2.3配套供应商/外包物流公司责任主体人员及连带责任由供应链管理部/营销公司指定。6.3经济赔偿/责任追究6.3.1公司内部个人赔偿/处罚金额确定方式:6.3.1.1市场反馈质量事故根据质量事故中责任界定的不同,承担的比例如下:损失额处罚基数(A)处罚金额主要责任连带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般损失(10万元以下)10%以下A的60%以下A的30%以下A的10%以下较大损失(10-50万元)8%以下重大损失(50-100万元)5%以下特大损失(100万元以上)3%以下6.3.1.2生产过程质量事故根据质量事故中责任界定的不同,根据质量事故损失大小确定处罚金额,承担的比例如下:质量事故性质描述处罚总金额(B)处罚金额主要责任连带管理责任次要责任造成返工、返包、停产等不良后果,损失在1万元以下800元以下B的60%以下B的30%以下B的10%以下造成返工、返包、停产等不良后果,损失在1万元-5万元(含)1000元以下造成返工、返包、停产等不良后果,损失在5万元-10万元(含)2000元以下造成返工、返包、停产等不良后果,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6.3.2公司内部门赔偿/处罚金额确定方式:根据质量事故中责任界定的结果,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将损失额计入责任主体部门费用,并在年终根据各部门实际发生损失费用进行考核。6.3.3对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追究依据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2010版)相关条款进行,由供应链管理部负责落实执行。6.3.4对外包物流公司的质量责任追究依据我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产品运输合同(2010版)相关条款进行,由营销公司负责落实执行。6.4处理流程内外销部门在接到市场反馈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问题详情(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反馈的,可以电话联系)。质量问题详情应明确机器型号、用户地址、购机时间、故障情况(含照片)等内容。对特别重大质量问题如烧机、危害用户人身安全等质量事件,应立派专人赶赴现场处理,并监督保留事件现场,为后续问题处理提供依据。生产过程质量事故出现后,发生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呈报单)品质管理部。品质管理部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及有关数据资料; 事故责任人员和现场人员的意见; 核对有关证明的文件和记录; 必要的事故分析试验记录及结论报告; 事故损失和涉及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确定事故责任主体部门和责任主体人员; 后续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 处罚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发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并由相关部门会签,总裁签字批准后发布并执行。对特别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必要时可组织事业营运部、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进行专项讨论,确定处理方案。6.5其他说明6.5.1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投诉对质量事故责任的界定有争议时,可上报总裁,由总裁指定专职部门进行调查并最终裁决。6.5.2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几点说明 在发生质量问题后推卸责任、不积极整改导致事态扩大或延误整改时机的,对责任人加重追究; 对于已经出现的质量事故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妥当,将不良影响降到最小的,责任追究可适当减轻; 对于因质量信息反馈不及时错过整改最佳时机造成额外损失或导致事态扩大的,依具体情况对信息提供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追究; 对于因质量信息提供不准确或信息虚假导致无效整改浪费人力物力的,对质量信息提供部门及责任人予以追究; 同样性质质量事故在某部门短期内(2个月内)出现2次或以上的,对责任部门予以加倍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责任人予以降级、撤职和辞退等。 为进一步传递质量压力,各部门可以自行指定部门内部质量责任追究细则,并在内部对质量事故责任进一步分解和处理。 为鼓励创新,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施过程中经验证确认属于难以发现、具有一定隐蔽性的质量问题,可适当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但不包括因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验证不充分或评估、评审不足导致质量问题的质量事故。 对及时发现质量事故隐患,使质量事故在发生前得到妥善处理,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视具体情况经评审后予以一定奖励。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在第二个月的工资中体现。6.5.3为体现奖罚公平原则,将质量责任追究中个人的处罚金额设置专门的质量基金,作为对公司质量改善取得重要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的奖励基金。 6.5.4进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时,若公司其它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七、引用文件7.1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2010版)7.2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运输合同(2010版)八、相关记录8.1呈报单8.2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主题词:质量责任 追究办法 通知 抄 送:公司领导、各部门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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