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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岸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组织名称、地址。名称:水岸佳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地址:水岸佳苑小区所辖区域范围:水岸佳苑小区。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全体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委员会自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执行秘书由委员兼任。第七条 本委员会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贯彻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积极宣传督促落实业主管理规约,共建共享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协调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六)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六)身体状况好,有参与业主自治活动时间。 第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征求、了解和反映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三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一)主持制定业主委员会年度或阶段性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三)协调处置物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四)负责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五)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六)管理印章;(七)经业主代表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按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可另行制定。第四章 会 议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主要有以下内容:(一) 秩序维护工作;(二) 保洁工作;(三) 绿化工作;(四) 房屋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五) 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六) 供暖工作;(七) 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做好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分析好问题原因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会议研究决议。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由业主按物业收费额的2%交纳的费用和物业公共性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宣传费;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安排专人管理,每半年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使用。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第二十九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草案公示时间: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21日公示期间请各位业主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0546-2893112 水岸佳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通过时间:2020年 8月5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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