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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行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加强对校车营运的管理,主要依托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二、基本原则(一)家住城区的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二)幼儿园学生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三)农村小学生 2.5 公里以内、初中生 3.5 公里以内的步行上下学。(四)家住农村、离学校 3.5 公里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采取寄宿制入学或乘坐农村客运车辆,减少交通风险。(五)高中、中职学生自行确定交通方式。三、工作职责1.县教育局(1)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园专用校车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监督校方认真履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完善校车相关工作资料,确保学生乘坐专用校车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做好学校布局工作,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履行专用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专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3)建立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做好专用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或人员能整改的立行立改,不能整改的进行相应处罚。(6)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2.县公安局(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2)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5)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3.县交通运输局(1)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4)会同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校车依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依靠站点标牌,对管养道路及时改善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6)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4.政法委(1)将学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2)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学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突出治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对学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4)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5.宣传部积极组织协调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6.县城建监察大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城区校园周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占道施工等影响校车通告情况的综合整治,配合县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校园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整治工作。加强城市管理,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7.县住建局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8.县应急管理局(1)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依照条例及各级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9.乡镇(街道、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1)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路线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通行道路的整治和维修,协助处理好校车运营过程中的相关矛盾和纠纷。(2)落实县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10.校车使用学校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严禁超越线路运行,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四、校车标准及审批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依法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或者依法设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教育局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领取申请表时应提供:办学许可证,学校学生人数,学生分布情况),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以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方能取得购买校车许可。校车准入审批应结合学校布局道路交通条件非特别需要一般不予批准。(二)获准购买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购买校车后向县教育局申办校车标牌。提供下列材料:1.校车使用申请表;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证明;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机动车登记证书;5.机动车行驶证;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9.校车车内安装视频监控证明。(三)县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初审合格的,分别送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四)县交警大队和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五)县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交警大队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子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五、校车驾驶人申报(一)申报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 无酒后驾车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五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 无犯罪记录;(六)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申报程序驾驶人向县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单位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严把校车准入关口,做好校车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校车安全日常管理,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全县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检查、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学校和人员进行限期整改,确保工作成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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