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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工程承包施工企业安全准入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各单位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施工企业的安全准入标准,明确了集团各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的所有施工企业,在从事工程承包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集团公司与集团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对施工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并要求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将执行本办法列入合同条款中(或在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予以明确。2 引用标准或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5 工伤保险条例2.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7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9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2.1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3 定义3.1 工程承包施工企业:是指在集团各单位内从事露天或井下采掘、矿山运输、井巷施工、土石方工程、勘探、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或拆除等工程承包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3.2 生产安全事故(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物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管理缺陷等原因,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分为: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周期:是指在单一矿山发生二起事故或多起事故之间的时间间隔(注:单一矿山同时有露采、坑采的,对露采、坑采分别予以计算)。4 职责4.1 集团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施工企业准入的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等工程承包制度。集团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4.2 集团各单位与分包方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规定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安全责任。集团各单位应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4.3 集团各单位安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施工企业准入的确认和对分包方施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与处置;同时,应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包括绩效档案),每年年底向集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施工企业相关资料备查。4.4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集团各单位及各施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施工企业严格的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4.5 集团安委会对集团各单位及各施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审查。5 管理程序5.1 施工企业的安全准入标准5.1.1 凡是进入集团各单位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取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与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具备承担相关工程承包的实践经验和能力,具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1.2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各施工企业应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根据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对应范围的施工工程。5.1.3 从事其它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应符合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1.4 凡在集团各单位内取得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再次转包或分包,要求在招投标时即提交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及管理人员数量等具体材料,在中标后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数量。5.1.5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施工企业,禁止在集团各单位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严禁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在集团各单位内承包任何工程。对于因历史原因存在有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施工企业合作的,由各单位拿出具体整改方案,限期终止合同或对施工企业限期整合、提升,达到相应条件后方可继续从事工程承包活动。5.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保障5.2.1 在集团各单位的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集团公司及集团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事故防范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2.2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在集团各单位内从事露天或井下采掘、矿山运输、井巷施工及矿山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议配备如下:(1) 露采作业:a. 年工程结算款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 年工程结算款在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 年工程结算款在三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配备4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d. 年工程结算款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配备5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 井下作业实行不间断的安全管理:a. 年工程结算款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 年工程结算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配备4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 从事勘探与土木建筑的施工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 在其它非矿山企业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 从事露天或井下采掘、矿山运输、井巷施工的施工企业除了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外,各个班组还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6) 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员资格证,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5.2.3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各工种、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企业应重点建立健全下列16种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和监控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10)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1)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3)事故(事件)管理制度;(14)应急管理制度;(15)安全考核奖惩制度;(1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5.2.4 施工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下列规定范围使用:(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支出;(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5.2.5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本企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当为作业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5.2.6 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所必须的防护装备和设施,定期组织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等的措施,并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2.7 施工企业对所承担的工程承包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检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同时根据作业特点进行定期或专项或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生产。5.2.8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员资格证书。主要(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工程承包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5.2.9 施工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程承包活动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机械和车辆等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设备完好率90%以上。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5.2.10 施工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2.11 施工企业对本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启动应急救援,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各单位及集团公司安委会。同时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并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5.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5.3.1 集团公司建立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及其激励与约束机制。(1) 激励机制包括:通报表彰、经济奖励、优先安排工程任务、授予安全生产先进施工企业。(2) 约束机制(主要约束机制)包括:警告、黄牌警告、列入(重点监控)黑名单、终止合同(指立即终止施工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同时,还包括附加约束机制: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减少工程量、停产整顿。主要约束机制与附加约束机制可同时适用。(3) 综合机制:差别单价制(即按本管理办法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对工程承包单价的提高或降低。这里的提高工程承包单价是指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绩效好的施工企业的一种激励机制,因生产作业环境改变或成本上升而提高工程承包单价不属于这里的激励范畴)。5.3.2 集团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施工企业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5.3.3 对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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