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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居间协议书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本居间协议文本由以下书目文件共同组成目 录一、黄金交易居间协议书1二、居间人管理方法7三、黄金业务居间申请书10四、居间人酬劳11黄金交易居间协议书 甲方: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恳信用、同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样,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第一条 总则1. 本协议所称甲方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依法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的独立的企业法人。2. 本协议所称乙方是指:独立于甲方和黄金投资者,能够独立担当完全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3. 本协议所称居间行为是指:乙方接受甲方托付,向甲方报告订立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的机会,并促成甲方和乙方介绍的投资者签订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酬劳的行为。第二条 居间事项1. 乙方符合甲方对居间人的相关要求,接受甲方托付开展居间活动。2. 乙方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居间业务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宣扬甲方的黄金业务,为甲方供应与投资者订立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的机会并促成协议的订立。3. 甲方在乙方居间的客户发生实际交易时,依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居间酬劳。4. 乙方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乙方必需向投资者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也不得代收投资者的投资款项。5.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成为其居间的投资者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实物出入库人。6. 甲方就居间业务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管理方法,乙方一经签署本协议书,即被视为认可全部甲方有关居间人管理和居间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1. 有权依据市场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变动的状况,对甲方有关居间业务和居间人的全部的管理制度和本协议做修改和调整,无需通知乙方;2. 有权选择是否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3. 有权对乙方的居间行为做调查、质询和风险评估,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违规行为的乙方做出缓发或扣发全部或部分居间酬劳、暂停居间资格、终止协议、扣除全部或部分居间人风险金以及向同业协会通报等处分的权利;4. 在支付乙方居间酬劳时,代扣代缴应由乙方缴纳的相关税费。甲方义务:5. 负责对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黄金居间业务的培训;6. 负责乙方介绍的客户的日常维护工作;7. 依据双方约定的居间酬劳计提标准支付乙方酬劳;8. 依据每年年末对乙方的风险评估结果,向乙方返还部分风险金;9. 负责乙方介绍的黄金投资者基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的事项。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1. 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为甲方开展黄金居间业务的权利;2. 依据双方约定的居间酬劳计提标准获得居间酬劳;3. 乙方如不能接受甲方因市场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对甲方有关居间人和居间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内容做的修改和调整,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乙方义务:4.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全部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为甲方举荐黄金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5. 不得超越受托权限与投资者签约,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开发甲方已有的客户;6. 不得为客户供应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7. 向甲方供应乙方合法的银行帐号,用于收取居间酬劳,并承诺依据国家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8. 乙方如需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在解除本协议之前,乙方不得接受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托付从事黄金居间业务。第五条 居间酬劳1. 乙方实际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并严格履行本协议,从乙方介绍的黄金投资者发生实际交易起,甲方按月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居间酬劳;2. 乙方的居间酬劳以人民币支付并于下个月第15个工作日前存入乙方供应的合法的经甲方认可的银行帐号;3. 乙方居间酬劳计算方法:4. 乙方应得居间酬劳交易金额甲乙双方约定计提比例甲方代扣代缴的税费甲方风险保证金。5. 甲方按月向乙方提留风险金,风险金提留比例为应得居间酬劳的10,提留至10万元后不再提留。第六条 保密事项1. 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外,本协议任何条款、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涉及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的责任;2. 乙方对其获得的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运用,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允许第三方运用;3. 不行抗力:甲乙双方约定由于斗争、地震、水灾、政策法规等不行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管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1. 除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点相关规定之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样后方可执行;2. 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补充的书面文件是本协议的当然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3. 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双方原签订的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协议及合同等同时终止执行;第九条 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解除本协议;2. 乙方的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均由乙方单独担当责任,甲方不担当任何连带责任;3. 提前解除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应当结清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 生效条款1. 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只适用于乙方为本公司举荐的签约客户;2. 本协议有效期为乙方举荐的签约客户发生实际交易的时段;3. 附件一:居间人管理方法,附件二:黄金业务居间申请书及居间人信息表,附件三:居间人酬劳均为本协议的附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4.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签章)经办人签字:签署日期:乙方:(签章)法定(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签署日期:附件一:居间人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黄金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限制市场风险,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从事黄金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和相应的居间人管理。第三条 本方法是我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需遵守的规章制度。其次章 释义第四条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我公司报告订立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的机会或供应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协议中介服务,由我公司支付居间酬劳的经营活动。第五条 居间人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于我公司和投资者之外,独立担当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章 资格认定第六条 居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有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实力的公民或法人;2、 具有开展黄金居间业务的实力并至少为我公司胜利举荐了一名签署代理交易协议的客户;3、 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4、 法人机构具有肯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5、 法人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峻违法行为记录;6、 法人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7、 法人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第七条 居间业务申请人应向公司供应下列申请材料:1、 个人申请人供应:(1) 居间申请书(见附件二);(2)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3) 本人签字的个人履历表;(4) 本人银行帐号原件和复印件;(5) 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2、 法人申请人供应:(1) 居间申请书(见附件二);(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年检并加盖公章);(3) 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6) 法人授权托付书(加盖公章);(7) 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8) 本单位银行帐号;(9) 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资格认定程序1、 居间业务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供应申请资料;公司对申请人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核;2、 我公司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3、 我公司留存居间人相关资料,并为每位居间人予以编号并建立档案;4、 我公司对已签订居间协议书的居间人信息公示。第四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居间人的权利1、 依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我公司供应代理交易协议机会或中介服务。2、 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获得酬金的权利。3、 接受公司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权利。本公司对居间人首次开展业务进行免费上门培训和指导。4、 对黄金交易业务和居间业务提出看法及建议的权利。第十条 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性原则:居间人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公司的相关制度。2、 独立性的原则:居间人与签订代理交易协议的任一方没有隶属或合作关系,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我公司订立代理交易协议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3、 诚恳信用原则:居间人应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主动促进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不得阻挠、阻碍投资者与我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 照实告知的原则:居间人应照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包括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从事黄金交易的风险,不得有意隐瞒投资黄金的风险或有意扩大投资黄金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扬,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不得隐瞒居间身份。5、 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居间人向我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代签交易月结单、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代理客户调拨资金。6、 保密性原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隐私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第十一条 居间业务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范围内,不得同时经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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