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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二一四年十二月 / 目录第一章总则11.1目的与范围11.2工作目标11.3工作任务11.4规范性引用文件11.4.1法律法规11.4.2政策规定21.4.3技术标准21.5调查范围31.6技术路线31.7调查方法31.8数学基础31.9计量单位4第二章农村房屋调查52.1农村房屋调查的内容52.2农村房屋调查的基本单元52.2.1农村房屋调查基本单元52.2.2宗的定义52.2.3丘的定义52.2.4幢的定义52.2.5分户定义62.3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62.4农村房屋调查的准备工作62.4.1政府通告及指界通知62.4.2农村房屋调查预编号72.5农村房屋界址调查72.5.1农村房屋界址指界人的确定72.5.2农村房屋界址认定72.5.3农村房屋调查缺席指界的处理82.5.4农村房屋分户界址点编号82.6农村房屋权属调查82.6.1农村房屋座落调查92.6.2农村房屋产权人调查92.6.3农村房屋产权类别调查92.6.4农村房屋产权来源92.6.5农村房屋总层数92.6.6农村房屋分户所在层次102.6.7农村房屋结构102.6.8农村房屋建成年份102.6.9农村房屋用途102.6.10农村房屋墙体归属102.6.11农村房屋产权情况附加说明102.6.12农村房屋分丘草图的绘制112.6.13农村房屋分层草图的绘制112.6.14农村房屋分户草图的绘制112.6.15填写农村房屋调查表,记载调查结果12第三章房屋测量133.1房产要素测量133.1.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133.1.2房屋界址测量133.1.3 房屋边长丈量143.1.4边长精度要求153.1.5房屋丈量边长与图上对应边长的校核153.2房产图编制163.2.1 分幅图的编制163.2.2分丘图的编制163.2.3 分层图的绘制163.2.4 分户图的绘制173.3面积测算183.3.1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183.3.2面积计算方法183.3.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3.3.3.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193.3.3.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93.3.3.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203.3.3.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213.3.3.5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213.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263.4.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263.4.1.1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263.4.1.2 共有建筑面积273.4.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273.4.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283.4.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283.4.5 共有建筑面积确认313.4.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313.4.6.1分摊公式313.4.6.2分摊方法31第四章成果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344.1.数据库建设的总体要求344.2.数据库内容344.3.数据库建设354.3.1、准备工作354.3.2、资料预处理354.3.3、矢量数据采集354.3.4、图形数据编辑处理354.3.5、属性数据采集354.3.6、数据检核与入库364.3.7、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364.3.8、文字报告编写364.4.管理信息系统建设364.4.1建设要求364.4.2系统的组成和功能37第五章农村房屋登记385.1农村房屋登记基本规定385.2农村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385.3农村房屋登记的主体385.4农村房屋登记基本程序385.5农村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395.6农村房屋登记的审核405.7农村房屋登记的公告405.8农村房屋登记40第六章检查验收416.1检查验收工作的实施416.2检查验收制度与要求416.2.1项目承担单位自检416.2.2县级初检426.2.3市级复检426.2.4省级验收426.2.5各级检查验收职责436.3检查验收应提交成果和资料436.4检查验收内容44第七章附录46附录1农村房屋调查发证工作的通告46附录2XX县(区)农村房屋权属界址调查通知47附录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8附录4指界委托书49附录5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50附录6房屋建设用地分丘草图51附录7房屋分层草图52附录8农村房屋调查表53附录9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样式1)55附录10房地调查数据库标准57附录11 检查记录表格67附录12 术语73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与范围为规范农村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1.3 工作任务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1.4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1.4.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72号);(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令。1.4.2政策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3)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11188号)。1.4.3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2007);(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 T10114-2003);(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 号);(4)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5)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 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6)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8)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不动产登记簿册证样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68号;(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12)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1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14)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调查技术规定;(15)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1.5 调查范围江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1.6 技术路线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1.7 调查方法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1.8 数学基础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投影,中央子午线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一致。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1.9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留3位小数。第二章 农村房屋调查2.1农村房屋调查的内容农村房屋调查是对每个权属单元的房屋的现状、权利人、位置、权界、权属、权源、面积和利用状况、地理名称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权类别、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房屋现状(能反映房屋层次和结构的数码相片,分辨率不小于300dpi)等基本情况。2.2农村房屋调查的基本单元2.2.1农村房屋调查基本单元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调查。房屋基本单元是指单一权属单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房屋。包含独立权属单元和共有权属单元。农村房屋调查按幢分户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2.2.2宗的定义宗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2.2.3丘的定义丘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房屋权属用地地块或空间。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属于一个以上产权单元时称共用丘。2.2.4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房屋建筑,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2.2.5分户定义在一幢房屋中,按单一权利人权利范围划分的单一权属单元的建筑范围,包含独立权利人和共有权利人。2.3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采用三级编码共28位。三级编码分别是:宗地(丘)代码19位、不动产类别码1位,幢编号4位、户编号4位。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如下: F 宗地代码(19) 产别(1)幢编号(4) 分户编号(4)其中:宗地代码:19位。直接利用地籍调查成果中已有的宗地代码,不得更改。不动产类别码:1位。F表示房屋。幢编号:4位,幢编号在宗地范围内顺序编码,自0001-9999顺序编号,在宗地内,从左(西)到右(东),从上(北)到下(南)后,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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