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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镇党委会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镇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议事范围 镇党委会在镇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镇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全镇的工作。1、组织实施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2、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3、审定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收支及相关事项须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4、听取镇人大、镇政府和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对其请示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6、以镇党委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7、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重要事项。8、对必须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做出决定。二、议事制度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4、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有关的议题。5、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人表决。6、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可编发会议纪要。7、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镇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9、党委会议的内容,除决定可传达公布的以外,与会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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