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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为有效预防和管制仓库呆滞物料、降低成本、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特修订此文件。二、 适用范围:因工作或管理失职造成公司物料呆滞、管理成本增加者,相关人员须以此制度承担经济责任。三、 定义:呆滞物料系指在公司所属仓库在库时间超过3个月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在库时间分别以其生产或外购入库日期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四、 呆滞物料管制流程:经管部通知处理呆滞物料仓库拟制报废申请单 NGNGNGNGOKOKOKOK仓库依单报废、经管复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经管部核算经济责任业务确认延期报废成品按期报废成品非成品生产部代用品质部确认能否代用 财务做相关ERP及账务处理报废单据交经管部存档五、 流程管制重点:1、 经管部通知处理呆滞物料,仓库须在7日内向经管、业务部提交呆滞物料电子档。业务部须在7日内(富士康相关产品为14日)完成报废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回复给仓库、经管部。依实物库存数量,仓库在2日内完成拟制报废申请单。业务人员(含跟单员、跟单组长)及部门负责人在2日内完成确认。依据呆滞物料在上个月份的RMB销售未税合同单价,经管部在3日内完成经济责任核算,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依据公司签署意见,经管部统计经济责任后,并通知相关人员查询处理结果。2、 如系原材料、半成品等物料呆滞需处理者,仓库需交品质部在3日内完成确认;如可代用,经仓库、品质、生产、经管部负责人会签后,生产部在三个月内完成代用。仓库负责跟进其代用进度,有异常及时报经管。3、 报废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仓库须提前知悉经管届时复查,并且在2日内完成报废作业;需将报废申请单分别交财务、经管各一联存档。依据此单,财务部负责调整对应的ERP数据及相关账务处理。六、 部门职责:(一)业务部门责任: 客户订单变更时,跟单员须及时书面或邮件知悉企划部;否则,跟单员及其组长需承担经济损失的10%、5%。 跟单员或业务员下错单、因SOP错误造成生产异常时,责任者及其直接管理者需承担经济损失的15%、10%。 因业务员或客户责任造成物料呆滞者,跟单文员、跟单组长、业务员、部门负责人需分别承担经济责任,标准为其经济损失的2%、1%、15%、8%。如系部门负责人直属客户,则需承担18%的经济损失。 如呆滞物料可延期出货,业务部拟制延期出货申请函经仓库确认、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至多可延期3个月)。批准的原件交经管部存档,仓库负责跟进其处理进度,在每月5日前向经管部报告对应物料的上月出货数量;如有异常须及时报经管部处理。 在公司批准的延期处理期限内,完成呆滞物料出货者,相关业务部人员可免除经济责任;否则,未按期完成出货的呆滞物料,经管部通知仓库依据流程采取强制性报废;并参照第款规定,对相关人员追加20%的经济责任。 当业务员或跟单文员工作职责变更时,交接清单经其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须及时交经管部存档。经管部通知仓库提供相关人员的在库物料清单,如业务确认无法出货者,依据第款规定核算经济责任;如确认可正常出货者,移交者承担其经济责任的60%;接收者可拟制延期出货申请函,申请延期2个月完成出货,且不承担经济责任;此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如接收者不能在延期内完成出货者,须承担未完成部分呆滞物料的经济责任的40%;并由经管部通知仓库依据流程,采取强制性报废。(二)非业务部门责任:非业务部门如具有但不限于下列所述异常之一者,造成公司的物料呆滞、经济损失,依据制度相关管理者需承担经济损失。经济损失X1000元,相关部门将其处理意见书面知悉经管部;如1000元X10000元,责任主管承担3%的经济责任;如X10000元,相关经理、总监级管理者需分别承担经济损失的2%、1%。1、 企划责任:企划因排单不当、跟单失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违反核价流程或经管未同意,私自下达生产任务单;生产任务单下错造成超单或品质异常;收到业务书面变更通知时,未及时处理(含K3生产任务单变更);2、生产责任:未依据企划部书面排单要求,擅自变更生产计划;生产异常的相关物料未经品质部确认,擅自报废处理;原材料因故代用时,生产部未知会采购、业务部,造成原材料重复采购者;实际生产超出生产任务单规定数量比例的3%;单次生产单数量10000PCS时,亦为3%;不依照有效SOP或生产任务单生产、未及时纠正前工序作业异常,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仓库责任:如在库物料连续一个月未出货者,仓库须在每月5日前向企划、业务、经管部提供相关物料明细,以便业务部能够及时处理。未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造成物料呆滞; 账物不符,造成企划、业务多下生产任务单数量; 因物料收发错误、私自报废、逾期报废等异常;提供库存资料错误、不及时、不完整;4、 采购责任:采购物料与订单要求不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未及时纠正物料请购重大异常,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采购物料品质异常,供应商未及时退货或补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造成安全隐患;采购物料因交货异常(含ROHS超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且未及时转嫁给相关供应商。5、 品质责任:测量仪器未及时校验; ROHS检测失误; 品质检验失误;6、 工程责任:SOP制作与公司要求不符;SOP未及时回收;样品检验失误,连续打样3次均NG;七、 附加说明: 如单款呆滞物料价值金额,胶袋类50元或托盘类200元时,业务部相关人员无需承担经济责任。 与客户富士康相关的作业异常,业务部承担本制度规定经济责任的60%;业务助理依据制度,依其协助相关业务员的40%承担经济责任。 非业务员(含助理、主任、经理等)责任造成的超单生产,由相关责任主管级管理者(含跟单组长)在异常发生3日内拟制异常处理联络函,交跟单组长、业务员、业务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交经管部存档。业务员收到其部门负责人异常处理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完成出货;逾期未完成出货者,相关责任主管、业务员需分别承担经济损失的5%、3%。 在处理呆滞物料的过程中,非业务部门因管理失职造成呆滞物料处理延期或经济责任核算错误时,责任者及其直接管理者需参照相关制度承担责任,并免除业务部经济责任;系业务部个人责任者,将视为同意仓库提供的呆滞物料相关明细准确无误、且可全部按期报废处理;系业务部管理责任者,造成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无法追溯时,须代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呆滞物料,业务部需及时上报总经理特别批准,将批准原件及时交经管部存档。如对经济责任之核算结果持有异议者,可直接向经管部负责人申请复核。 附件延期出货申请函、异常处理联络函、物料报废申请单与呆滞物料明细表系此文件实施作业标准格式,擅自修改者公司将视之为无效单据。八、 生效日期:经总经理批准后,此文件修订版从 月 日起正式生效。经管部负责其后续的解释与修订,原文件届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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