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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井盖联运协调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 保障 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二连浩特 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地下管线井盖,包括城市排水、自来水、电力、 电信、热力、有线网络、消防、移动、网通、铁通等各类地 下管线检查井、雨水井、阀门井等的井盖和沟渠盖板。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井盖的 管理。第四条 地下管线井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 新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井盖应当采用复合材料制作。城市道 路上地下管线井盖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的要求。地下管线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地 下管线井盖和基座应当标明其行业标志。不同类别的井盖不 得相互混用。第五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 责。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管线井盖,制止损毁、 破坏地下管线井盖行为的义务。 发现井盖丢失、 损坏等情况, 应当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报告。产权单位和市政 管理机构应当开通 24 小时地下管线井盖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并配备联络人员第七条 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 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地下管线 井盖实行定期巡查。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所属 地下管线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定委托维 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 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无法即时复盖或缺损井盖不属 于本单位产权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 志,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处理。对一时难以 确定产权单位的,应当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 , 代为处 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接 到有关单位通知或电话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 行处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井盖。 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 养护、 维修、施工等作业时, 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 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废 旧井盖。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设置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更换。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修复缺损的 井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修复;因地下 管线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移动、拆毁地下管线井盖 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二连浩特市城市建设管 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收购废旧井盖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盗窃、破坏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公安机关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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