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4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5页 / 共14页
第6页 / 共14页
第7页 / 共14页
第8页 / 共14页
第9页 / 共14页
第10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封昌明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封昌明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渝五中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被告人封昌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20XX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XX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盛红斌,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XX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昌明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代理检察员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昌明及其指定辩护人盛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书指控,20XX年8月初,被告人封昌明认为其女儿封征义是其再次结婚的障碍,遂生杀死封征义之念。20XX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封昌明在其家中将已经熟睡的封征义叫醒,将其带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白家坡社的烂凼煤矿的蓄水池旁,被告人封昌明将封征义抱在怀中,用右手臂扼住封征义的颈子,待封征义全身无力后将其抛入水池,致使封征义溺水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封征义系溺水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封昌明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封征义尸体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昌明为了消除再婚的障碍将其亲生女儿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封昌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是受其女友“王小红”的怂恿杀害封征义的。其辩护人以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封昌明的行为违背常理,且以前头部受过伤,要求对封昌明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由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封昌明于1997年离婚,小女儿封征义由其抚养。20XX年8月,被告人封昌明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封征义购买了两份长泰安康B款险种,受益人为封昌明。20XX年8月初,被告人封昌明认为封征义是其再婚的障碍且女儿死亡后可获得保险赔偿金,产生杀害封征义的念头。20XX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封昌明在其家中将熟睡的封征义叫醒,谎称要带其到万盛区去耍,即将其带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白家坡社的烂凼煤矿的蓄水池旁。被告人封昌明将封征义抱在怀中,用右手肘扼住封征义的颈子,待封征义全身无力后将其抛入水池,致使封征义溺水死亡。被告人封昌明随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以封征义的名义在家门上用粉笔书写了“爸爸妈妈我走了”的字样,以造成封征义离家出走的假象。20XX年8月9日,封征义的尸体在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白家坡社的烂凼煤矿的蓄水池中被群众发现。经法医检验鉴定:封征义系溺水死亡。20XX年12月21日,被告人封昌明被捉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表证实本案的案发及破案经过。2、重庆市公安局万盛区分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捉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XX年12月20日,封昌明的大女儿封征霞向万盛区刑警支队举报:其父封昌明曾给她讲过,封征义是被封昌明和另一个人害死的。并提供了封昌明当时正在南桐镇沙坝村陈世和家的线索,公安机关遂于20XX年12月20日将被告人封昌明捉获,封昌明如实交代其杀死封征义的犯罪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勘查于20XX年8月9日8时45分开始至同日9时25分结束。现场位于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白家坡社的烂凼煤矿。中心现场位于该煤矿的蓄水池。该水池南北走向,呈五边形形状。该水池东面为村民喻长康的水田,南面是村民喻长德的土地,西面为通往烂凼煤矿办公楼的机耕道,北面为煤矿的空压机房;该池池长米,宽米,池深米,水深米。蓄水池东南池壁外有一宽49厘米的过道。现场勘查发现,在蓄水池的东面距池东壁89厘米、离空压机房283厘米处有一具女尸,该尸体浮于水面,呈俯卧状。死者上穿黄白相间宽条纹T恤衫,下穿一花裤,裤子已脱至大腿根部。后经打捞上岸发现,该尸体已呈巨人观,其右脚穿有凉鞋,左脚光脚。当日14时26分又对现场进行复勘,发现,在煤矿蓄水池南过道上及其墙壁上发现有蹬踏痕迹,在喻长德的土地上距离该墙壁45厘米处发现有一只凉鞋。其余未见异常。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XX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封昌明对其杀害封征义的作案现场即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白家坡社的烂凼煤矿蓄水池进行了指认。5、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书证实,20XX年8月9日15时许,对在万盛区南桐镇烂凼煤矿蓄水池发现的女尸进行尸体检验。经尸检证实,尸体检验:死者赤身裸体,右足穿粉红色女式凉鞋。尸长120cm,发育正常,营养可,发黑,长12cm。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全身腐败静脉血管网明显,双手足皮肤呈套状脱落,全身多处表皮脱落,尸僵已缓解。头颅外观无损伤,叩击无骨折征。双眼球膨出,耳鼻无损伤颈、胸、腹部及会阴部皮肤未见异常。胃内容物见部分成形的米饭颗粒及黑芝麻粒。实验室检验:经电镜检验,在其肺组织内发现有异物各脏器高度腐败。分析说明:1、死亡原因,据尸检时死者全身未见明显工具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征象,并结合毒化未检出毒物,电镜检验见肺组织有异物等情况分析判明:封征义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2、死亡时间,根据尸检见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全身腐败静脉血管网明显,双手足皮肤呈套装脱落,眼球膨出,脑组织液化等特征,并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及蓄水池水质情况,分析判断:封征义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48小时左右。据胃内容物部分米饭及黑芝麻成形,认为:封征义在进食最后一餐后2小时左右死亡。鉴定结论:封征义系溺水死亡。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其提取经过证实,从封昌明家堂屋木门上提出的用粉笔书写的“爸爸妈妈我走了”的字样,经鉴定该字迹系封昌明所书写。7、证人王良毕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9日早上6时许,在烂凼煤矿蓄水池发现一具年龄约八、九岁的女童尸体,后封昌明来辨认了尸体,确认是他女儿封征义。8、证人喻德春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9日15时许,在烂凼煤矿蓄水池南面一竹林边,发现一只女孩穿的凉鞋,但左右脚未注意。9、证人李克明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封昌明的二姐夫。20XX年8月12日,封昌明以要交500元钱到派出所为由,从封征霞处拿走500元后就走了。当天晚上,封昌明打电话告诉他其到贵州打工去了,并叫转告封征霞保管好封征义的死亡火化证,以后好退保险。同时证实封昌明在20XX年7、8月,带了一个女朋友回来,大约30多岁,身高米左右。20XX年春节,封昌明回了一次家,李克明曾试探性的问过关于封征义死亡这件事,封昌明承认是他杀死的封征义,原因是女友“王小红”认为封征义是个包袱,与“王小红”商量后就由他将封征义害死了。10、证人刘祥忠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封征义的外公。20XX年8月7日下午,封昌明到他家中告诉他,封征义失踪了。11、证人封征霞的证言证实,她是封昌明的大女儿。20XX年8月9日上午,她听到妹妹封征义在烂凼煤矿的水池被淹死的消息后,即于次日赶回万盛处理封征义的后事,于8月10日将妹妹的尸体火化。8月12日,父亲封昌明以要交钱到派出所为名,找她要了500元后就走了。当晚,二姑爷李克明告诉她,父亲封昌明外出打工去了,还留话叫她把封征义的火化证保管好,以后找保险公司赔钱。同时证实,听说父亲封昌明耍了一个女朋友叫“小红”。20XX年春节,二姑爷李克明电话告诉她,父亲封昌明承认了封征义是他害死的。后她也在电话中问了父亲封昌明此事,封昌明也承认了的。12、证人陈露露的证言证实,她是封征义的同学、邻居。最后一次看到封征义是20XX年8月6日晚上,封征义在黄世福的院坝里玩耍,封征义当天穿的一件红色T恤,胸前是一个小女孩的图案,裤子的穿着没注意。13、证人封昌兰的证言证实,她是封昌明的二姐。20XX年,封昌明从万盛一红砖厂带了一个女的回来,两人断断续续在一起居住了几个月的时间,20XX年就没看到那个女的了。20XX年8月7日中午,封昌明告诉她,封征义不见了,当天在他家的大门上看见有用粉笔写了“爸爸妈妈我走了”几个字。14、证人罗凤的证言证实,她是封昌明的邻居。20XX年8月7日早上6时许,听到封昌明在喊封征义起床洗脸,但没有看见封征义起来。当天中午,封昌明就说封征义不见了。同时证实封昌明几个月前耍了一个女朋友,但这几个月没有看见了。15、证人王守林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6日20时许,在黄永明的商店外的院坝看见了封昌明与封征义在一起。16、证人万佑先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封昌明给他女儿封征义购买了两份长泰安康B款保险。20XX年8月7日晚,封昌明电话告诉他封征义不见了。同时证实保险公司可以赔封昌明5000元。17、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及保单证实,20XX年8月,封昌明为封征义购买了两份长泰安康款险两份,受益人为封昌明。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封昌明以及被害人封征义的身份情况。19、被告人封昌明的供述证实,20XX年上半年,他在万盛认识了在发廊做小姐的“王小红”,并与王耍朋友。后“王小红”想和他结婚,但认为女儿封征义是包袱,他就有了杀死封征义的想法。20XX年8月6日23时许,“王小红”到他家,两人就商量将封征义带到烂凼煤矿的蓄水池害死,还提到杀死封征义可获得保险赔偿金。次日凌晨,他就将封征义叫醒,并与“王小红”一起将封征义带至烂凼煤矿蓄水池。途中,“王小红”以怕被发现与其分手。他和封征义到蓄水池后,他就将封征义抱在怀中,双脚夹住封征义的脚,封征义的头部睡在他的右手肘,然后用他的右手肘将封征义的颈子紧紧扼住,左手将封征义的双手抱住,约两、三分钟后,见封征义没有气了,就将封征义甩在水池里,当时封征义的手脚还在挣扎,还叫了两声“爸爸耶”。他回家后在木门上模仿封征义的笔迹用粉笔写了“爸爸妈妈我走了”几个字。当天下午,他就告诉封征义的外公以及邻居,其当天中午回家发现封征义不见了。同时证实“王小红”家住贵州省桐梓县一个叫白果树的地方,她的老公叫“孙老七”,20XX年8月7日以后就和王小红联系不上了。此外,他因怕公安机关解剖尸体后发现死因,在安葬了封征义后即外出了。20XX年春节回了万盛几天,姐姐封昌兰和姐夫李克明再次问到封征义的死这件事,他就承认了是他害死的封征义。庭审中,被告人封昌明供述还向其大女儿封征霞承认过此事。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纳并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昌明为消除再婚障碍以及获取保险赔偿金,将其亲生女儿用手肘扼昏后丢入蓄水池中致其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封昌明亲友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抓获被告人封昌明,且被告人封昌明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可酌情从宽处罚。关于被告人封昌明辩解是受女友“王小红”的怂恿而杀死封征义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小红”到底是何人以及“王小红”有与封昌明再婚并认为封征义是包袱而企图杀死封征义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亦无证据证明“王小红”于20XX年8月6日晚或次日凌晨或之前较短时间内到过封昌明家,故其辩解意见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封昌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以被告人封昌明的行为违背常理,且以前头部受过伤,要求对被告人封昌明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封昌明的供述证实,其为消除再婚障碍等原因将封征义扼昏并丢于水池中致封征义溺水死亡,并为了掩盖其罪行制造被害人封征义离家出走的假象等事实,尸检鉴定结论书所得出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封昌明的供述一致,且被告人封昌明前后供述稳定。此外,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