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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1、承包人合同责任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建立、完善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 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试验室应具 有相应的资质认证。试验室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方能投入运行。1.1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并在材料进场前通知监理人。对进 场材料承包人须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标准、出厂合格 证、出厂检验报告供监理人审查。1.2 进场材料有关证明和资料经监理人核准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 数量、试验方法、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试验和评定。为保证试验 条件的稳定性,承包人可自行安排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检验,以进行平 行比照。1.3 对承包人无法承当的某些特殊检测工程,承包人可委托具有相应 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室测试,但须经监理人批准。1.4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员抽查试验提供条件和方便,并在其试验室内 设有专供监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保证监理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出 该试验室。1.5 承包人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重新测试,并且监理人员可免费使用 承包人试验室的设施和材料重新测试。必要时监理人员也可委托第三 方重新测试,重复测试结果与合同不符,那么重复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1.6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承包人计划使用代 用材料时,应提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申请,报监理人批准。采用代用 材料必须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监理人在认定其不 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使用。1.7 承包人应对提供的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 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立即予以更 换并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1.8 对于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或 做出相应处理。1.1()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 造成工程工程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当合同责任。2、申报签证程序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 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2.1 工程开工前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按月 或按批量不定期的对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 格的基础上报监理人确认。2.2 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申报后进行抽检核实,并签证确认。如检查不 合格,通知承包人重新检验或加以完善后再行申报。2.3 报告单、合格证按一式4份报送,监理人完成签证手续后,返回 承包人质检部门两份,作为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工程验收时 检查。3、质量检验本工程所有部位或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均应符 合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规定。3.1 钢材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3.2 水泥和粉煤灰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 部颁标准的规定。运至工地的水泥和粉煤灰,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 报告。承包人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工程监理指示依照 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3.3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 用说明。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 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3.4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防腐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符合规范 和设计要求。4、其它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砂石骨料、胶圈、PCCP及配件的 检验工程、检验方法、检验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合同技术规范、 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执行。4.1 监理人为进行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 不能减免承包人所应承当的合同责任。4.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那么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 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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