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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制度编号:XX(2011)XX号版次:4页码:6页制定日期:2011年11月1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文明习惯,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实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制度适用规定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纪律的特权。第三条 处罚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违纪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二章 违规与违纪责任第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会损害公司和他人权益,且希望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违纪的,属故意违纪,应加重处罚。第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和他人权益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过失违纪,据造成后果的程度予以处罚。第六条 属防卫过当的应负违纪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条 为了集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违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负违纪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第八条 为违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违纪预备,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 已着手实施违纪,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的,属违纪未遂,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属违纪中止,对没有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九条 主动交待供述自己的违纪事实,或供述公司主管部门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违纪行为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纪行为轻微的,可免除处罚第十条 本人在违纪供述中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获其他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加重处罚:1、屡教不改或特定违纪以及倾向性的典型违纪; 2、教唆或指使他人违纪的; 3、对领导或调查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公然污辱人格的;4、故意破坏公共财产或消极怠工,以及其他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秩序的;5、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本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听劝阻,造成违纪的;6、欺骗、隐瞒领导、同事的违纪行为;7、恶意举报或恶意传播、捏造事实、抵毁他人声誉造成影响的;8、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违法乱纪行为。第三章 奖励第十二条 员工或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予以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辅以物质奖励,奖励决定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可作为加薪、晋升依据。第四章 处分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赔偿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规定,在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赔偿形式可以是扣款、扣奖等)。第五章 办公(生产)秩序第十六条 员工上班迟到、早退,当月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依次类推,迟到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同时不得全勤奖。第十七条 员工忘打卡,当月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依次类推,忘打卡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同时不得全勤奖。第十八条 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忘打卡分别达五次(不含)以上者,除按上述规定扣款并不得全勤奖外,同时按旷工一天处理。第十九条 员工有旷工行为的,除旷工当天(当时)无工资外,并处以100元/天的罚款。第二十条 当月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当月累计旷工7天(含)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因自离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代打卡者与被代打卡者均罚款50元/次。第二十二条 普通员工请假2天及以下的,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普通员工请假2天以上7天及以下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普通员工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批准;普通员工请假30天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批准;主管级员工请假7天及以下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主管级员工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批准;主管级员工请假30天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批准;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15天以下的,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批准,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15天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批准;超越批准权限的对签批人作相应处理,并处以100元/次罚款。第二十三条 上班时间,员工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发员工因公外出证,出厂时主动递交保安员,否则外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携物出厂,须由相关职能部门签发携物出门证,并在出厂时主动递交保安人员方可携物出厂,违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携物出厂被保安人员查处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需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聚众在岗聊天、吃零食、干私事等与工作无关事宜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可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离岗闲聊、游荡,影响他人工作者从严处理,可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离岗睡觉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并同时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严禁公话私用或电话信息费,违者按话费1-3倍付款,并可同时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打扫工区卫生、整理器具或不擦拭操作机台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视情形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5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导安排工作的,可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的(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累计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外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可处记过或降职撤职处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外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员工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诽谤甚至围攻上级或同事,干扰正常生产、办公秩序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不得使用聊天工具干工作以外事情;不得非法拷贝计算机数据;不得擅自更改、删除计算机系统参数、数据或泄漏公司计算机数据机密;不得人为损坏计算机,有违反以上之一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并追究相应赔偿损失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额达到20000元以上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经济赔偿的同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在追究经济赔偿的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经济秩序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员工的不负责任,造成公司被诈骗或蒙受损失的,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处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为牟取私利,提供虚假单据、票证等或冒名、模仿主管领导签字的,予以严重警告,并按不当得利的15倍赔偿,性质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的,按资金额的15倍赔偿,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借用公司资金不按时归还或借名领用公款挪作他用的,按前款执行。第三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便利,影响公司利益和正常秩序的,可处索取或收受财物价格的210倍处理,并予以严重警告或降职撤职处分;性质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客户送给各部门的各种形式的礼品等应上交至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处理,违反此规定的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上交礼品(礼品已使用则按礼品原价退回),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处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和较大影响的(经济价值大于5000元的),一律按商业信息价值的25倍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或部门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以盗窃、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四十条 1、非因本职工作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网络销售或参与网络销售的,予以降职及以上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员工应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阻止网络销售的,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应赔偿公司50%的损失。第七章 客户投诉第四十一条 根据客户投诉(包括客户退货)的内容,分为一般责任事故与严重责任事故。第四十二条 一般责任事故是指员工工作失误,而影响到上道环节或下道环节的,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一般事故处理如下:1、由部门内发现的工作失误,按照部门内部的奖罚制度执行;2、由其他部门发现的工作失误,处罚责任人40元/次; 3、由市场反映,经销客户发现的工作失误,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相关领导(直接领导和间接领导)各50元/次;4、(内部、外部)客户投诉,均计入该部门经理考核。第四十三条 严重责任事故是指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对于严重事故,按照以下损失金额分段进行处罚:损失金额直接责任人直接主管部门经理中心副总责任1000-10000元以下(人为失误明显)15-10%经济 损失10%经济损失5%经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考核10000-20000元 以下10-8%经济损失5%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2%经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中心考核20000-50000元 以下8-5%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2%经济损失1%经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中心考核50000元以上5-3%经济损失2%经济损失1%经济损失0.5%经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中心考核第八章 公共秩序第四十四条 员工进出公司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不配合公司保安人员查验的,口头警告,并处20元罚款 ,因不配合保安人员查验并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的,视情节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理并处50元罚款。 未办登车牌或未带登车牌的按50元/次罚款。第四十五条 进出公司大门自行车不下车推行,机动车不减速缓行,以及未按规定位置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不按规定上锁的,可处以50元罚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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