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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生育村规民约方案生育村规民约 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为使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到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标准群众的生育行为,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方案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生育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望全体群众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案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方案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前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签订方案生育合同。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居委会人口方案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方案生育部门处分外,还应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胎次、有无生育证、剖腹产或顺产、在哪医院生育等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康检对象应参加单月的康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康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康检,不得代检。假设有代检情况的发生,那么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当按照收养法等有关规定向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方案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分。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与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方案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方案生育规定,经常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反响方案生育执行情况。属康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效劳部门参加康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康检时间寄回孕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效劳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外出期间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分。第八条按时参加居委会和办事处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请假。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居委会居民有违反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第十条实行居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居委会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本居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居委会当年生育、节育情况、一孩证、二孩证办理人员名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名单、奖励扶助人员名单、特别扶助人员名单、居委会干部方案生育情况等,公开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处分情况等。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居委会群众自治公约的群众,由方案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违反本居委会群众自治公约的群众,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第十二条本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群众自治公约,由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为有效实施本公约,居委会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应与居委会签订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卫生与方案生育委员会计生政策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开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方案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开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开展提高奖扶标准。第二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夫妇,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每人每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不低于30元,农村独女户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第三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凡自愿参加新农合的方案生育家庭,免除一人份参合费。第四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夫妇年龄在45至59周岁参加新农保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新农保补贴,到达60周岁新农保家庭每人每月增发10元。第五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的当年申请奖励扶助并通过调查核实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5元。第六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并且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扶助金不低于5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第七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并且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扶助金不低于680元,直至亡故为止。第八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第十条女方年满48周岁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夫妇,每人每月发放抚慰金50元,直至第二个健康子女出生。第十一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农村、城镇方案生育家庭,已采取绝育措施双女户家庭,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不含14周岁至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政府出资免费购置一份方案生育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条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夫妇,参照现行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人员管理体制、供养方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十三条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报考本县高中时照顾10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群众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督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居委会的一切组织和村民,以及流入本居委会居住的育龄人口。第三条:本章程由群众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群众自治议事小组监督。第四条:群众自治议事小组由两委班子、群众代表和计生协理事会组成。第五条:方案生育群众自治是在居委会党支部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方案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具体管理全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第六条:居委会两委职责。、组建群众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推荐,民主产生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推选群众代表和计生协理事会成员。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组织制定本居委会方案生育工作方案,对一孩申报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和申报二孩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负责及时办理。、负责保证方案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指导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组织落实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培训学习,按时参加康检,参学率、康检率均为。、实施计生户小康工程,开展“三结合帮扶活动,落实方案生育优惠政策。、实行方案生育政务公开,设立方案生育政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按要求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接受监督,维护群众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听取群众建议和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净化生育环境。、定期考评本居委会方案生育工作,落实奖惩,半年、年终向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通报方案生育情况。第七条: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主任居委会计生管理员职责。、当好参谋,协助居委会两委完成人口与方案生育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有关要求,搞好宣传教育,营造宣传环境,及时发放宣传品,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本居委会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生殖健康情况,管理好各类台帐。、搞好优质效劳,掌握五种以上避孕方法和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指导育龄群众搞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按时发放药具,搞好随访。准确、及时地申报、发放生育证。、按时组织康检,做好术前宣教和术后效劳与随访。、准确掌握各种变动情况,及时统计上报有关报表。、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按时参加办事处计生办召开的例会,定期向居委会两委汇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委员组计生管理员职责。、准确掌握本组根本情况,将当月出生、新婚、离婚、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及时报告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主任。、认真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康检和学习,参检率和参学率均到达。、掌握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按时发放药具,并做好指导,进行术前宣教和术后随访工作。、掌握本组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报告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主任,搞好管理。、及时反映本组群众对方案生育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做好月效劳工作,每月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学习座谈一次,了解本组已婚妇女的经情、环情、孕情及生殖健康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月效劳台帐。、教育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遵守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签订协议书。第九条:居委会计生协会的职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协助居委会两委和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搞好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居委会计生协会参与研究生育指标的发放和年终评优活动。、协助办好居委会人口学校,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的学习培训。、协助居委会两委实施计生户小康工程,开展“三结合帮扶活动,建好台帐,确定帮扶户,选好项目,用好资金。、建立方案生育协会理事、会员联系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方案生育协会理事带头联系方案生育户,方案生育协会会员定期评议本居委会、组党员干部及其子女执行方案生育政策情况。、发挥会员在方案生育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组织会员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活动。、组织节日纪念活动,搞好宣传与效劳,对方案生育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第三章群众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群众的权利。、群众到达法定年龄有申请结婚的权利。、群众参与制定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参与方案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违反计生政策的人有举报的权利。、群众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享有生育权。、计生户有享受各项效劳、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评先评优的权利。、享有免费健康检查,生殖健康效劳,四项手术免费的权利。、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第十一条:群众的义务。、按时参加康检和学习培训,假设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政策外怀孕,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自觉执行方案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方案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持证生育。、签订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和相关合同,自觉遵守方案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不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生政策的对象,不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外出一个月以上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要按时寄回县级以上方案生育部门出具的康检证明,并参加年检。第十二条:避孕节育措施。、按照优质效劳要求和知情选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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