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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合规履职保障的思考白江在我国,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性阐明,但从个别法律的规定和规章来看,还是能够看到合规的履职保障身影。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公布,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作为合规履职保障的根基依然是流而不是源,因此,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根据有必要追源溯流。并提出笔者的思考。一、合规的履职保障(一)域外合规的履职保障规定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下简称“文件”)高级文件,指导并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其中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的规定,首先确立其独立性的保障是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对独立性的解释具体包含四个相关要素:第一,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第二,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第三,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第四,合规部门职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需的信息并能接触到相关人员。同时该指导原则文件,就合规的履职保障巴塞尔委员会有如下解读:(一)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文件导言第6点所指出,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最有效。合规与银行内部每一个员工相关,应被视为银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具体通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合规部门以及稽核部门三个层面的主体加以落实。文件着重阐明了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职责设置的基本要求。文件第5条原则阐明合规管理的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独立性的要求。独立性的概念包含四个相关要素。一是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二是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三是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四是合规部门职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需的信息并能接触到相关人员。(三)合规部门的资源配备。文件第6条原则指出,银行合规部门应该配备能有效履行职责的资源。为合规部门提供的资源应该是充分和适当的,以确保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合规部门职员应该具备必要的资质、经验、专业水准和个人素质,以使他们能够履行特定职责。合规部门职员应该能正确理解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实际影响。合规部门职员的专业技能,尤其是在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方面的技能,应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得到维持。虽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银行业,但是作为金融业的证券公司依然可以借鉴适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必要的配套机制。(二)域内合规的履职保障规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公布,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开宗明义。比如该规定第八条关于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的规定,确定了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第十条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证券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这些为合规的履职独立性与权威性的保障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该规定在第十九条强调合规履职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等硬件配置保障。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组织结构等情况,设立合规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合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权威性、知情权、调查权以及路径保障提供了依据。如第二十条规定,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上述这些规定从实质上看与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及解读并无多大区别。而关于这些规定对于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如何具体落实到位的可行性保障,正是本节第二部分需要进行进一步阐述的。二、合规的履职可行性保障外部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为证券公司内部合规履职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可行性保障。要做到对内有章可循、对外合法经营,使合规履职切实得到保障,以达到监管机构制定法规的初衷,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一)合规的履职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1、合规的履职独立性保障(1)合规部门的设置性独立性保障证券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是通过证券公司内部何种方式来保障其独立性?首先合规部门应该在公司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才能保障其具有适当的定位、授权及独立性。这可以在公司的合规政策或其他正式文件中予以规定,并且文件应该传达给公司所有职员。这些文件就合规部门有关的事项应在该文件中予以规定:第一,合规部门应在公司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第二,应由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公司的合规管理;第三,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第四,合规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活动,包括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的调查权力、独立于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以及应避免合规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第五,向高级管理层正式报告的义务,合规部门直接与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沟通的权利。合规部门应该能够自主地对银行内部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部门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等主要合规部门的设置,功能和职责的确定就能确保合规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而这种前置性设置其对独立性的保障价值尤为必要。(2)合规管理人员产生的独立性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是决定合规管事者独立性的最为关键的环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从法理上讲,合规管理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的事务董事会当然有权管理,但是这种监督方式存在先天不足;然而如果合规管理人员由证监会任命或由行业组织任命,又显然不利于公司的市场化管理,为解决这一矛盾,可供选择的方法是: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而这种由监管机构制定与审查合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地方机构监督与协调不同经营单位间的合规管理人员的有序流动与轮替;将现有的由公司直接任命改由监管机构认可后公司方可任职的产生机制,能够使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履职成为可能。(3)合规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独立性保障在经济利益方面,合规管理者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是要求尽量与其所在的公司的利益相分离。例如,在日常生活方面,合规管理者与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获得的介质是保障独立性的载体,能够避免他人的价值取向影响合规履职的独立性。当然独立性的保障并不意味着合规部门不能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管理层和职员共同工作。实际上,合规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合作的工作关系,将有助于早期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然而,不论合规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如何紧密,下述各要素都应被视为有助于确保合规部门权威性的保障措施。2、合规的履职权威性保障(1)法人治理下履职权威性保障强制性原则是指鉴于规章制度的强制执行的性质,合规履职相对于其他履职而言,更具有强制性,任何人必须服从合规性要求,而不能讨价还价。而这种强制性原则由于合规履职独立性的保障下而越发凸现权威性。首先通过制定合规政策来彰显权威性。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制定和核准符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作为合规的纲领性文件。证券合规政策应包括:明确证券倡导的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合规部门架构的有关问题,包括部门设立、独立性、组织结构、资源配备、职责范围等;其他各部门的合规责任,合规政策必须明确指出业务部门对于合规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每个部门的负责人都有管理和报告本部门合规风险的责任;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与合作机制,尤其是与法律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的相互关系。当这种宪章性文件(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中对合规政策的出台,合规的履职保障权威性不言自明。(2)绩效考核下履职权威性保障纸面上的规定,对于合规的履职权威性保障可能落不到实处。如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保障合规履职的权威性,需将考核机制引入合规管理,不然再完善的制度都将是一纸空文。因此在业务条线和相关人员绩效考核体系中,相应设定10%左右权重的合规指标,由合规部门打分、评价。绩效考核机制能够推动合规履职权威性落在实处。从过去的经验上看,目前公司合规制度的执行力不强、权威力度不大,究其根源是在绩效考核机制上。对公司来说,绩效考核是决策的风向标,是行动的指挥棒,不适当的激励会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产生误导,现在不少券商的绩效考核仍然是重业务,轻合规;重效益指标,轻合规文化建设,即使有些考核也设置了一些内部管理的指标,但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容甚少,所占分值比重更是不足为道,谈不上在考核机制中体现合规优先的原则,这样所谓的重视,只是停留在纸上,所谓的合规的履职权威性也只是空中楼阁,落不到实处,为此,绩效考核的合规介入是履职权威性的有力保障。(二)合规的履职知情权和调查权保障1、合规的履职知情权保障(1)授众履职知情权保障以往大多数证券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以及缺少控制风险的正向激励,不少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得不到股东的有效制约,直接导致股东、监事会和董事会对合规风险的事先防范与事中、事后检查监督不足。即使在设立合规部门或稽核、风险管理部门的证券公司中,合规人员也往往缺乏足够的知情权。知是行的保障,为此履职的知情权保障急需信息交流渠道拓宽,加强信息反馈。一是建立内部控制信息传递机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及时性,为合规履职的良性运作奠定基础。二是设立特别“谏言”奖,确保信息自下而上的畅通传送,为合规履职随时掌握经营风险和运作状况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提高内部控制信息反馈的应知面和共享率,对现有的制度、流程进行不断的梳理、整合和优化。从而达到授众履职知情权保障。(2)主动履职知情权保障证券行业的性质决定市场是市场经济中的“最佳风险管理者”。究其原因是因为市场约束具有如下全面性客观强制性、公平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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