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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至少配备一名推荐人。分支机构员工通过培训、开始合格且符合推荐人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推荐人资格。第三条 融资融券客户推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及自愿的原则下在公司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拓展及服务,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二章 推荐人职责第四条 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需求申请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及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以及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同时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第五条 推荐人应在受理客户融资或融券申请时,对客户进行初步征信调查工作,并对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推荐人应当对提交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推荐人应对客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报营业网点后台负责人、营业部注册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核。第七条 推荐人应做好融资融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融资融券合同合理使用。第八条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时,推荐人应及时向客户解释追加担保物的规则,提醒客户实时关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当客户需要追加担保物时,推荐人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了解客户意愿,并要求其尽快追加担保物,并及时向融资融券部及零售业务部反馈客户意见。第九条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5时,推荐人应确保和客户联系的通畅性,保证客户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维持担保比例跌破警戒线;若出现客户拒绝采取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时,推荐人应及时向营业部负责人和融资融券部如实反映情况。第十条 外围交易软件升级优化时,推荐人应及时联系客户,确保客户软件正常升级并指导说明升级后软件的操作方式,避免影响客户的交易;对于客户在使用过程提出的优化建议,推荐人也应及时向融资融券部和信息技术部反馈。第十一条 如遇公司突发事件、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证券价格走势发生重大变化、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业务规则变更、强制平仓等重大事件,推荐人应及时联系客户做好沟通工作,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以便客户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十二条 推荐人应与客户保持密切顺畅的联系,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及时了解。第十三条 协助融资融券部督促客户合同到期及时归还所负债务。第十四条 协助法律部开展债务追索工作。第三章 推荐人资格第十五条 推荐人培训和资格考试(一)平时培训利用公司学习网,记录测试情况。已经取得资格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资格人员均可以参加。已经取得资格的记入后续教育;(二)必须通过一次培训后方可考试;(三)全体员工都可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十六条 获得推荐人资格的条件(一)必须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且应为展业人员;(二)近三年,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公司处罚;(三)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具备与客户沟通的良好素质和能力;(四)必须通过公司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第十七条 申请推荐人资格的流程(一)通过公司E-Learning系统中推荐人资格考试;(二)发送邮件至零售业务部联系人信箱进行资格申请;(三)审核通过后,填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营销类员工柜员权限申请表,发送至零售业务部联系人信箱申请柜员权限并开始履行推荐人职责。第四章 推荐人后续管理第十八条 每年对推荐人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推荐人才能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拓展。第十九条 考核主要根据以下指标进行:(一)所推荐客户的履约记录情况,包括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等;(二)所推荐客户的净收益情况,包括佣金、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管理费等;(三)客户服务质量和回访频率。第二十条 日常推荐工作的质量纳入推荐人考核体系中,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客户资产信息等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未通过考核的推荐人暂停或终止其推荐人资格。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岗位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推荐人不具备推荐人资质的情形,须及时报送至零售业务部、融资融券部,并申请取消相关权限。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推荐人进行警告:(一)半年内发生一起客户失信或违约;(二)超范围进行业务拓展,被公司或监管机构调查但情节较轻,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大的;(三)抢夺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目标客户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推荐人资格三个月:(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警告的;(二)半年内出现二起(包括二起)客户违约但公司损失不大的;(三)业务拓展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监管机构相关法规,给公司带来一定影响的。第二十四条 推荐人暂停被资格的,暂停期间要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处理相关事宜,并将其业务移交给同单位其他推荐人处理,如同单位无其它推荐人,由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推荐人暂停业务资格后恢复,由分支机构提出资格恢复申请,零售业务部、融资融券部联合审核;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推荐人资格:(一)暂停资格半年未申请资格恢复的;(二)年检期内出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资格暂停的;(三)恶意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权益情节较为严重的;(四)业务拓展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监管机构相关法规,给公司带来较大影响的;(五)一年内未成功开发融资融券客户的。第二十七条 取消推荐人资格的员工一年内不得再行申请推荐人资格。第二十八条 取消推荐人资格的员工重新申请推荐人资格,需重新考试和注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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