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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督促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我办正确行使行政的各项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以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办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便于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不在此),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站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站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失责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 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水电办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指导、监督和决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该工作办公室设在水电开发办公室,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事项。 按照各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水电办机关人员分工文件和相关制度依次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我办利益,保守秘密; (三)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在突发紧急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进行有效处理或者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和重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经查实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权限和时限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给国家和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相关责任人不及时答辩、举证和应诉,致使正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 (五)因工作失误,使我办做出的行政决定被行政复议后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六)未经批准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经查实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以权谋私、贪污 受贿和在工作中向对方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八)因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在负责的水电站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给单位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工作中滥用职权,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由于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行为规范,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打架、斗殴等其它不良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四)拒不接受水电办的各项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应当对下列的举报、投诉、建议等予以受理 (一)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实名提出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投诉; (二)新闻媒体对有关问题的批评报道; (三)相关领导做出的行政责任追究批示; (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提出的行政责任追究建议 (五)其它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批示和建议后,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协助相关人员查清事实并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 领导小组根据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做出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负责实施。 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告诫;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停职反省; (六)纪律处分; (七)调整岗位; (八)责令辞职; (九)解除劳动合同; (十)移交司法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处分。 已经被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再次出现应当行政责任追究情形的将从重处理。 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根据复核结果做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决定的处理意见,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领导小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和实施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建议人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举报人、控告人、建议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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