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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的现实法律风险不容小视摘要: 财产权信托的强制执行效力由于不能得到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认可,而陷入尴尬境地。其现实法律风险不容小视。信托业务实践与信托监管政策,对目前的信托法律实务有关键性影响作用。但需要高度关注的是,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结构化信托等信托实务的“创设”目前尚未得到司法部门的普遍认可。随着信托诉讼的剧增,目前的财产权信托等信托法律实务遭遇挑战。信托公司急需正视国内的司法现实,对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结构化信托等信托法律实务进行风险排查及现实应对。正文: 由于信托业务的实践需要,信托法律业务需要涉及股权、股债结合等多元领域。与此同时,监管政策对信托业务也产生了一定的重要影响。 信托业务实践与信托监管政策,对目前的信托法律实务及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有关键性的影响作用。 随着信托财产规模的迅速扩大(截止目前,信托财产规模已经突破7万亿),进入2012年后,信托诉讼骤然增加。但由于信托实务的相关司法解释缺失,大量的信托项目(包括股权信托、结构化信托、财产权信托等)在付诸诉讼时遭遇严峻的司法检验。 目前,已经有多家信托公司在信托诉讼中处于被动境地。信托法律风险已经暴露。 一、财产权信托的操作模式 财产权信托的特点是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以信托公司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权为依据,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即融资方)提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到期时,由交易对手(即融资方)溢价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权来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可以看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实质是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与与交易对手(即融资方)偿还资金,其本质上是借贷法律关系。 二、财产权信托的风险控制实务操作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财产权信托在操作时,除了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之外,还需签署还款协议及相应的抵质押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对还款协议(或者“信托贷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内的抵质押登记机关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不甚了解,目前只能通过签署还款协议(或者为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或质押合同,才能办理抵质押登记。 在具体操作中,出于审慎操作的需要,有时候信托公司还需就财产权信托业务的司法强制执行问题咨询法院,以获取法院的支持。 三、财产权信托的表面意义 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既然财产权信托实质是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即融资方)提供资金及交易对手(即融资方)还款的过程,其法律效力是通过签署还款协议或信托贷款合同来得以确认的。那么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有何实际意义? 实际上,“特定资产收益权”是信托公司为了适应信托业务实践与信托监管政策的需要而“创设”的信托名词。 在房地产信托操作的早期阶段,为了规避房地产信托贷款“432”的监管规定,信托公司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或者“股权信托”等方式,为部分四证不全的项目方提供资金。 而在目前,大量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更多的是出于规避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需要。因为贷款类信托需要计提较高的风险资本,诸多信托公司通过财产权信托模式来规避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财产权信托的“创设”在很大意义上,并不是出于风险控制的实际法律需要。因为该笔信托业务的实际效力是通过还款协议或信托贷款合同及配套的抵押及质押合同得以确认的。 四、财产权信托的强制执行效力陷入尴尬境地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等财产权信托在“创设”时更多是对信托业务实践与信托监管政策的考虑,而忽视了国内部分地区的法院等司法部门对其的不予了解甚至不认可。 需要高度关注的是,近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实案例。 某开发商在2009年在某信托公司融资2.3亿元,双方签订了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目前由于开发商未按期足额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并付诸法律。 本来这是一个法律关系明晰的借贷诉讼,但由于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的存在,问题变得复杂。 虽然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协议是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确认。但由于双方签订了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双方就该信托业务的实质发生分歧。开发商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异议,公证机关拒绝了信托公司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请求。目前该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信托公司将面临巨大诉讼时间成本及其他成本(该案详情请见本人新浪微博“唐琪-财富管理评论”)。在本案中,由于财产权信托的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公证机关拒绝出具强制执行证书,信托公司被迫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五、财产权信托等信托业务的现实调整 1、充分认识财产权信托及结构化信托的现实法律风险 前事之鉴,后事之师。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对财产权信托的不甚了解,财产权信托的强制执行效力不被认可,财产权信托已经面临一定的现实法律风险。随着近些年房地产信托的发展,股权信托已经替代“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成为“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的信托融资操作模式。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现实操作意义渐微,其更多是出于规避监管的需要。结构化信托由于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也面临与财产权信托同样的问题。这里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由于国内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存在,财产权信托、结构化信托、股权信托等复杂交易结构设计,更加剧了信托公司的诉讼难度。也加大了信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急需正视国内的司法现实,对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结构化信托等信托法律实务进行风险排查及现实应对。 2、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的简单化势在必行 正视国内的司法现实,以信托业务操作及控制风险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做到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的简单化及清晰化,对控制信托项目风险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复杂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所带来的现实法律风险不容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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