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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等相关要求。2016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有效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效率、减少人工、缩短工期、节能减排,促进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目前我市主要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竖向、水平构件由“主体结构铝模现浇预制外墙板”分步推广“预制主体构件现浇节点叠合梁(板)预制外墙板”等技术方案,这个发展过程急切需要政府出台指导文件,提醒相关责任主体在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的工作要点,避免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通病。 二、编制过程2016年8月,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质监总站、市建筑产业化协会以及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9家相关企事业单位成员成立编制小组,2016年8月至10月,编制组先后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最终形成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8年5月,由市住建局质安处牵头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形成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并于6月至8月,经征求局内部相关处室、发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局官网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后再修改;9月26日,由市住建局质安处牵头,召集局法规处、科工处、设计处、市质监站、促进中心、产业协会以及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士对工作指引进行专题讨论完善。10月29日分管局领导主持专题会议进行深入研讨,将文件名确定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上参会单位所提意见继续完善暂行规定后,再次向局内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编制思路及依据(一)总体编制思路工作指引的编制以解决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结合深圳市现阶段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情况,将该文件定位为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工作指引主要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角度,贯彻“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理念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工程各阶段、各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工作指引的法律法规基础、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约定了工作指引中“装配式建筑”的定义。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部分,依照装配式建筑工程推进流程,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针对建设单位,提出应建立“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工具式模板试拼装验收制度”、“装配式施工样板验收制度”、“样板先行制度”,并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等要求,是对现有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反映与经验总结。考虑到装配式建筑的特殊性,以上关键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确保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针对设计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殊性,不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了要求,还提出设计单位与各专业的沟通协作、与各责任主体的交底讨论等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前移、设计协同等装配式建筑的特殊要求。针对监理单位,除了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等,还明确提出了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既与最新修订的相关国家标准对接,也符合目前装配式建筑的实际工程需求。此外,细化了监理单位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要求,细化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监理及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针对施工单位,特别要求配合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这同样是装配式建筑现有施工实践经验的总结,施工图设计应满足生产和施工要求;此外对预制构件配合驻厂监理、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装配式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自检与验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安全施工中对吊装、防护的重点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技术论证要求。针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一方面明确要求与施工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涉及构件细部尺寸、脱模方式、预埋件、临时安装、吊运等诸多事项,必须根据具体项目进行设计,生产单位提前参与配合,才能更好地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另一方面约定了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控制、出厂标识、成品保护与运输方案等,要求生产单位要配合吊装施工、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提交质量证明文件等。最后,针对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如预制构件体积大、重量重等,特别对预制构件生产吊运设备、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措施等提出了安全方面的要求。第三章“工程验收”部分,明确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的验收要求及预制构件抽查验收要求;明确了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明确了“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段实施”,传统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是主体结构屋面封顶完成后的验收工作,而装配式建筑工程具有穿插流水施工特点,施工工序与组织有别于传统建筑工程,为此,特设立分段验收;明确预制构件材料送检与性能试验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由此解决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不同地区时,材料送检和性能试验极为不便情况下,检测与试验结果异地互认问题;针对装配式建筑实际应用较广泛的装配式内墙板、与应用趋势之一的集成式卫生间的验收进行了明确,其中,集成式卫生间由于目前没有相关验收标准,特别结合实际工程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第四章“监督与执法”部分,增加对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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