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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管理制度(样本)请参考以下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提交具体的广告管理制度为加强自身管理,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的广告业务人员,负责对承接的广告业务进行登记,根据广告内容和广告主(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1.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广告,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二、广告内容审查复核制度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建立广告业务审核制度。依据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公司设立一名(或若干名)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1. 审查本公司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2. 管理本公司的广告审查档案;3. 提出改进本公司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 协助处理本公司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1. 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2. 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3. 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 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5. 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或交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广告客户)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广告主(广告客户)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三、广告档案管理制度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建立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广告业务档案由广告审查员(或行政人员)负责管理,实行一件一档,相关档案文件应及时归档。广告档案管理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检查、清点、分类编号,编造目录,妥善保管,方便查阅。广告业务档案包括:1.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记录;2. 广告业务合同;3. 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有效复制件,以及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4. 广告样件及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后的信息反馈等材料;5. 广告审查员的审查意见。6. 其他与此件广告业务相关的材料。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广告档案自此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度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应当于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后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样本。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司在户外广告媒介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在发布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户外公益广告备案表报送该媒介商业广告归属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他广告媒介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在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以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备案表的形式,将上一季度发布情况报送负责该广告媒介日常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五、广告收费标准公开制度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公司制订广告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范围。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应当给广告主提供合法结算票据,并应当附结算清单,分项如实填写广告服务和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还可采取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事先公示。并应当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对发布广告的服务价格如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相关内容,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六、广告财务单独立账制度(以下可择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公司全部广告业务的收支款应当单独立账,广告业务的收费凭证应当是“广告专用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经营项目栏应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制作费”或“广告代理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规定,公司全部广告业务的收支款应当单独立账,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营项目栏应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制作费”或“广告代理费”。七、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广告统计报表工作,并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和7月10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半年、年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中的各项内容应当如实填写。八、广告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公司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颁布的各项广告管理法规,结合公司广告业务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以规范广告工作,做到守法、懂法、依法经营。(此页无正文)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投资方:广告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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