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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 总 则1.1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保证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标准。1.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使用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系列标准。2. 基 本 规 定2.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综合质量的检查、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标准附录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2.2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按规定必须检验的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凡涉及工程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相关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质量应报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2.3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本标准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评定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2.4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验收、质量等级评定:(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系列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GB50300-2001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本标准要求进行质量等级评定。(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核定。2.5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取调整型抽样方案。(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式。2.6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概率和均不宜超过5%。对应于优良质量水平的概率和均不宜超过3%。(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对应于优良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3%,不宜超过6%。3. 有色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3.1有色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3.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3.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3.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8( 建 筑 工 程 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采用。3.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3.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C)采用。4. 有色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评定4.1检验批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4.1.1合格:(1)主控项目符合相应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2)一般项目中的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检测项目在抽检计量-计数的总点数中有80%以上的实测值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不应超过相应质量标准的1.5倍,其中钢结构的实测值不应超过相应质量标准的1.2倍。(3)应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纪录及相关检测记录。4.1.2优良:(1)主控项目符合相应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2)一般项目中的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检测项目在抽检计量-计数的总点数中有90%以上的实测值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其余实测值(含钢结构)同于4.1.1(2)条中规定。(3)须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相关检测记录。4.2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4.2.1合格:(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评定记录应完整。4.2.2优良:(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有60%以上的检验批质量符合本标准中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评定记录须完整。4.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4.3.1合格:(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4.3.2优良:(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有60%以上的分项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中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须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须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4.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4.4.1合格:(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70%以上。4.4.2优良:(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有60%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中优良标准的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建筑设备安装分部工程须符合本标准中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须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须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得分率在85%以上。4.5建筑工程质量评定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评定按本标准附录2进行。(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按本标准附录3进行。(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按本标准附录4进行。(4)建筑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按本标准附录5-1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按本标准附录5-2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抽查按本标准附录5-3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按本标准附录5-4进行。(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按本标准附录6进行。4.6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项目交(竣)验收按本标准附录7进行。4.7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时,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2)经返修或加固补强处理的检验批,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可评定为合格。(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质量仅能定为合格。(4)经返修或加固补强处理的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型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但仍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评定,质量仅能定为合格。4.8通过返修或加固补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交付使用。5.有色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程序和组织5.1检验批质量应由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进行检查、评定。再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5.2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5.3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其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工程师核定。5.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经监理检验评定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5.5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和使用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5.6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后,组织对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核定。5.7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3人以上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核定。5.8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5.9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归档(备案)手续。附录:附录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录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录5-1: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录5-2: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5-3: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录5-4: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录6:建筑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书附录7: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另附:安装单位(子单位)工程综合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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