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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长政办发2006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今后企业改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其资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手续。(二)债权清收。核销企业不良资产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清理各项债权,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欠措施,建立严格的催收债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责任不明、未积极清收各项债权(重点是各种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原则上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而予以核销。员工对企业的各类欠款(包括现金和各种货款)必须积极清欠;未清欠的,在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三)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企业改制需核销不良资产先由中介机构鉴定后提出核销意见,再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核销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批复;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销的资产损失冲销国有权益的,抄送市财政局备案。纳入核销的资产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实行监管。(四)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照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05140号)精神,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须遵循以下规定:1、市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置的,经市企改办统一受理并初审,下达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企改办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处置手续。2、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各类案件,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地使用权变更的,市企改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司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改制设立新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可直接过户到新公司;企业改制接受他方并购,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在职工安置到位后,亦可直接过户到并购后的新公司;市属改制企业依据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通过并购或托底改制方式在土地处置前对改制企业有垫资行为的,其垫付资金金额经市企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抵减揭牌受让金额;在土地挂牌处置时,出现除并购方或托底方以外的买受人,在举牌价中也可抵减经审定的垫付成本以偿还垫资人。(五)企业改制(含集体企业)执行土地出让金、契税有关优惠政策。1、市属改制企业不涉及用土地价值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并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减半收取。2、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的全额出让金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弥补后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实行减半收取。市属集体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出让金的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企业确实特别困难,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另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3、市属改制企业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六)土地等存量资产增值的处理。1、改制企业将划拨土地招、拍、挂处置应在土地总价款中分割地面建筑物价值,属于土地开发一年内须拆除的房屋,按拆迁补偿价或房屋建筑账面价值分割;属于不实行土地开发或暂不开发的,按经核准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分割。2、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改制设立新公司,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了市政府土地供应签批单,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经审核批准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其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凡在2004年6月30日以后改制设立新公司,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部分,经审核批准“先征后返”直接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以上“先征后返”的比例均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的规定执行。对改制成本缺口大的特困企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增值剩余部分弥补改制成本缺口。无改制成本缺口的企业其增值部分必须全额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市区区属改制企业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的,由区政府报市企改办审核改制成本缺口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土地增值的40%返还给区政府,再由区政府确定返还部分弥补缺口的具体额度。对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产业,税收明显增长或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就业50%以上,为我市工业化产业化进程作出突出贡献的改制企业,其盘活的存量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增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用于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必须与税收的增长相结合,实行对等支持。对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且需要通过盘活土地资产筹集具有一定公益事业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改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部分可专项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七)控规土地的处置。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道路、绿化等公益基础设施用地控制,属于划拨用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剩余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若上述公益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收回,企业改制成本存在缺口,其土地评估价值与政府收回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办法予以弥补。对于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进行处置的土地,在企业改制完成后,其土地控规部分,按照规划控制“谁使用、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方按照出让土地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已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城市规划控制土地,土地实行拆迁补偿时,应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面资产价值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属资本运营机构所有,扣除核批的经营管理费后,其收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未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其收入直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地面资产进入改制资产的,其拆迁补偿应以原评估值为依据进行补偿且归改制企业所有,未进入改制资产的地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经批准优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的成本缺口。(八)企业改制前所建的未确权职工住房、厂房的确权。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住房、厂房等,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建委、国资、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共同参加,视具体情况联合审定认可后补办有关手续。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改制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应向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或社区管理机构移交,改制企业在继续使用期间应负责维护管理。对企业改制前已有栋产权证并符合向职工出售条件的住房,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向职工出售。不能出售的住房,可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整体拍卖出售,其处置收入用于企业改制。(九)企业应付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精神,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改制企业,其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十)管理层收购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国有大型企业不实行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可视具体情况依照该文件规定报市国资委论证审批后试行管理层收购。(十一)企业改制后剩余国有经营性净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资产清算交割后剩余的经营性净资产,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以净资产价值设国有股投入到新公司或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一次性转让。转让所得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十二)对已先行理顺劳动关系而未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全程监管。企业全员理顺劳动关系后,对无正常生产经营且原企业职工基本没有就业的企业,其全部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监管范围。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留守机构,聘用留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企业留守机构负责人。企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共同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能。企业各项资产运营收入(包括资产租赁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和企业的“双控”账户。企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从“双控”账户中列支。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须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处置收入进入市财政“双控”账户。企业留守机构及其负责人须与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运营协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年度内,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由市国资委制定奖励措施,给予奖励。未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不得处置企业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收入。对于随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企业留守机构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企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须积极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做好工作,加快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对有正常生产经营且有相当数量的原企业职工上岗就业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企业应与员工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其生产经营等收入要加强监督管理,可不纳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双控”管理。(十三)企业租赁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市直管公房,下同)的处理。1、长房集团管理所属的经营性房产继续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企业优惠回购的相关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购买申请,长房集团按政策受理并初审后确定向企业出售经营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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