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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良玉,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个体运输,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张庄村东海队x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光、吴之欧,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林宏炽、余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父亲的诉讼代理人斯伟江,被告人费良玉及其辩护人周光、吴之欧,证人黄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05KG,超载35020KG,超载率282%)从湾底村开往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当日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向左横穿,被告人费良玉刹车,但仍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证人黄标、高广跃、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10接警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称重单,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调解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公司机关认为,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且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父亲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程序有不当之处,虽然被害人的父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追加了其他被告单位,但不影响刑事附带民事合并审理,要求法庭延期开庭合并审理。本案证据有瑕疵和疑点,录像没有鉴定也没有进行辨认,法庭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希望择日再审。被告人费良玉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辩称其不属于逃逸。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费良玉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105万元,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本案犯罪是在偶然时间、偶然地点撞上偶然横穿马路的钱云会,事故发生纯属偶然,被告人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社会影响不能成为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被告人的以上酌定从亲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对被告人费良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05KG,超载35020KG,超载率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当日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突然从道路右侧向左横穿,被告人费良玉鸣喇叭,向左打方向并紧急刹车,但仍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费良玉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获赔105万元,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检查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费良玉当庭供述,证实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自己从虹桥医院看过老婆后回到虹南大道转盘附近的矿山工地,自己是皖K5B323号大货车的车主,黄标是自己雇来开车的司机,因黄标未吃早餐而让自己驾驶皖K5B323号大货车,装好石料后,黄标坐副驾驶室,由自己驾驶车辆,到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道路的右道封闭施工,车子只能在路左侧行驶,这时自己看见一男子从道路右边快速往左边横穿,行人与车辆的距离约56米,自己就拼命按喇叭,左打方向避让并且刹车,但已经避让不及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倒地后车子左前轮碾压了他的身体。事故发生后自己下车用手机18655852668打110报警,然后在等待交警时打电话给黄标,因自己没有驾驶证怕坐牢,又怕保险公司不赔,就叫黄标承认是驾驶车辆的人,但黄标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自己就以为黄标同意了。交警到现场后就问驾驶员在哪里,自己就带交警到大转盘附近的工地找黄标,找到黄标后,自己和黄标一起坐高广跃的车到交警队,到交警队后黄标接受谈话,称他自己是肇事司机,自己在交警队的楼下等到中午,之后就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交警又打电话过来要自己到交警队配合调查,于是自己换了衣服再次到交警队,接着交警与自己谈话,第一次谈话时自己有说谎,说车市黄标开的,后来在谈话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承认车是自己驾驶的。事故发生时自己穿红色的羽绒服上衣,中午12时许回到工地暂住处换成了黑色的衣服,然后就接到交警打来的电话,这样自己就又去了交警队。因为自己到交警队穿的是黑色衣服,到案时交警队给自己拍的照片是黑色衣服,所以就说自己穿黑色衣服,后来一直就供述自己肇事的时候穿的是黑色衣服。当时自己穿着羽绒服在车里感觉比较热,所以在接到交警电话后,还是先回家换了衣服再去交警队,没有什么想法。事故发生前,该行人在道路右侧与车同向正常行走,在车子靠近时突然往左侧横穿道路,事先没有任何预兆,以致避让不及发生事故。以前交代都说行人有拦车动作,其实没有拦车动作,肇事后自己和黄标商量好,说行人拦车被撞肇事司机责任可能会轻些,所以一直说行人有拦车动作。事故发生后自己是跨过黄标的身体从车门右侧下车,绕道车后方然后再到车辆前头观察时打110电话报警。2、证人黄标当庭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5日上午,费良玉驾驶皖K5B323号大货车,自己坐副驾驶头靠在椅背上,没有注意前方的情况,当车子行驶到虹南大道寨桥村路段时,听到费良玉按喇叭声音自己才意识到前方有行人,当时行人正从马路中间往左边横穿过去,费良玉再按喇叭,但那人没有任何反应,费良玉往左急打方向盘并踩刹车,由于车惯性太大没刹住就撞上行人。当自己发现行人时,车和行人只有5、6米的距离,当时行人没有招手动作,以前笔录中说行人有招手是自己在公安机关说了假话,因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撞到行人,他害怕打电话给自己,让自己替他顶一下,说车辆当时是自己驾驶的,并且让自己和警察说出事故是因为那行人拦车引起的而不是行人横穿马路,所以自己按费良玉的意思向公安机关说那行人在马路上招手,意思说行人在挡车。事故发生后,自己下车先到车头右侧之后马上跑到车头位置,费良玉应是往车后位置去看了,当时以为人刮到车底了,自己到车头位置第一眼看到费良玉刚好在车尾左侧位置。出事故后自己看了现场,当时村民还没过来,就跑到寨桥村巷子里打电话给高广跃,没有打通,然后打给高广跃儿子高彬,让高彬转达费良玉的车在寨桥村出事故,接着自己打给叔叔黄学庆,告诉费良玉的车出事故把人压了,挂了电话后,费良玉电话就打进来,并且说让自己帮他顶一下,说车是自己驾驶的,当时自己没有马上答应,之后自己给在广州打工的堂弟黄军打电话,告诉费良玉的车出事故,并且费良玉让自己替他顶一下,黄军听了后让自己不要替费良玉顶包,之后费良玉又多次打电话来,后来黄军又打电话来让自己不要顶包。接着自己跟着老乡的车到湾底村转盘,在广东打工的老婆兰明利也打来电话,她大概听黄军说的,让自己不要替费良玉顶包。在路上碰到高广跃的车,自己坐高广跃的车又回到大转盘,和高广跃站在路边,一会儿看到费良玉从交警的警车上下来,费良玉让自己去交警队,于是自己坐高广跃的车,费良玉也上了车蹲在车后面,到虹桥交警中队后自己默认是驾驶员,后被带到乐清交警大队谈话。当天自己外面穿件咖啡色的长袖袄子,费良玉穿件红色外套,但费良玉后来送行驶证到交警队时穿黑色衣服,事故发生那天自己使用的电话是15825696837。3、证人高广跃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5日9时40分许,费良玉打电话给自己,说他的车子把人压坏了叫自己快点到事故现场,自己就驾驶面包车到现场。在现场已经围着很多老百姓,自己跑到费良玉的车子前面发现车子左前轮压着个人,后来自己开车回转盘路上碰到黄标,就带上黄标去工地,在工地大转盘处,费良玉从交警的车上下来后也上了自己的车,自己就开车送费良玉和黄标去警队。同时证实费良玉是经自己介绍于2010年9月份到乐清从事运输行业。车子是费良玉自己的。工地总共有12辆车在运输,自己是车队临时负责人,从石料场运到工地约有6.8公里,拉石料大车(如费良玉这种车辆)按规定装石料要求在汽车隔板20公分以下,费良玉事发当天装得多了点,大概在隔板10公分以下,从采石厂到事故地点大概4公里不到,平时车辆装了石料跑不快,车速40码不到。另外费良玉和他老婆一起在乐清,在乐清除了自己就没有熟人了,近段时间费良玉的老婆因为怀孕住在虹桥医院。黄标在乐清也没有社会关系,是费良玉原先的司机走了后才雇用黄标。4、证人郝长吾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5日,自己的车辆跟在皖K5B323车后面一公里远,当天9时50分左右,自己驾车到寨桥村路段时看到皖K5B323车出事故,停在道路左侧,左前轮下压着一个人,当时有一个50来岁的男子往自己车扔石头,自己就在离皖K5B323车20多米距离时停车并开始倒车,在一百米左右的叉路口掉头往工地开,在下一个叉路口被黄标拦下,自己就把黄标带回工地。倒车前没有看到保安,在倒车的过程中看到车上的保安下来,当时保安坐的中巴车离事故现场40到50米左右,自己只看到一辆,也没看到保安跑向事故车附近。自己一般往返两个工地在25分钟左右,同时右侧道路封道大约34天了。5、证人程龙洋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5日,自己和费良玉通了二个电话。第一个电话是8点40分左右,费良玉问自己拉了几趟。第二个是10点左右,在寨桥村路段车子开不过去了,工地的好几辆空车都停在路边,听路人说前面出交通事故就打电话问费良玉,费良玉称其在警车上就挂了电话。6、证人孙自芬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费良玉的妻子,费良玉是2010年9月份买的车,于2010年10月份到浙江乐清,12月25日前几天自己因为先兆性流产一直住院,平时是费良玉在医院护理自己,生活来源靠运输收入,以前雇佣的司机因为出了交通事故被费良玉辞退,现又雇佣黄标。自己和费良玉到温州才3个月,没什么熟人,与被撞的人也没有冤仇,自己买车也是为了过生活,根本不可能会故意撞人,费良玉虽然没有取得驾驶证,但已参加培训。7、证人黄学庆的证言,证实自己侄子黄标是费良玉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在费良玉的车上。2010年12月25日9点多,黄标曾打过电话给自己,所以自己知道费良玉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没有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黄标也没有跟自己说替费良玉顶包的事情。8、证人黄军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5日上午,黄标打电话给自己,说费良玉开车压了人,因费良玉没有驾驶证,要他替费良玉顶罪,自己告诉黄标绝对不能顶。黄标使用15825696837打给自己的电话13717487290。自己怕黄标不听劝阻,所以又马上打电话给黄标的老婆,让黄标老婆也劝黄标千万不能帮别人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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