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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 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设施建设 ,完善重 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 ,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背景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 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十三五”以来,各级政府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 , 民生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 ,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政 策体系不断优化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退 役军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残疾人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是 ,社会服务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较为突出,服 务保障能力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一是供给总量不足。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尚未实现地级市全覆盖,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缺 口 较大 ,残疾人服务设施仍然不足,标准化的军人公墓尚属空白。二 是功能布局不优。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还是强制收容设施 ,与当前关爱型救助理念不符。 中西部地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数量少、缺 口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比较 突出。三是服务质量不高。儿童福利机构、光荣院服务设施条件不 优。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未得到充分满足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 专业化水平还不高。优抚医院大多数未达到三级医院服务水平。四 是发展活力不够。优抚医院、光荣院配置不平衡 ,设施设备老化, 专业人才短缺,服务能力较弱 ,与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加强练兵备战的要求不相适应。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加强民生保障能力建设,体现着 国家的民生温度和治理精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题中之义,是推 动共享发展的具体体现 ,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共同富 裕。完善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 ,有利于褒扬退役军人为保家 卫国做出的牺牲和贡献,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筑牢困难群众、退役军人、残疾人 等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 ,是坚决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 求 ,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 等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系统观念 ,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围绕困境儿童、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人员、 精神病人、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迫切需求 ,推动社会服务设施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三、基本原则( 一 )统筹规划 ,分级负责。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 模、存量设施资源、服务练兵备战等因素 ,整体规划、统筹推进, 整合资源、优化布局 ,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建设规模 ,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分级建设 , 明确管理责任。( 二 )保障基本 , 突出重点。补齐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精神卫生福利、殡葬服务、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等基础设施 短板 ,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 ,突出彰显军人贡献与保障对等、关爱与服务一致。( 三 )因地制宜 ,节约实用。科学谋划用地选址 ,践行绿色生 态理念 ,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 ,倡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避免邻避效应 , 防止贪大求洋 ,坚持节约实用 ,不搞重复建设。( 四 )多元投入,提高质量。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 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 ,引导地方政府推动改革创新 ,优化服务供给模式 ,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四、发展目标到 2025 年 ,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 ,社会福 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 ,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 ,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殡葬、退役军人等体制机制改革迈出新步伐。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方面 ,儿童福利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流浪救助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 ,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或确认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建尽建;稳妥建设军 人公墓 ,满足基本安葬需求 ; 实现每个省(区、市)至少有 1 所水平较高的区域性优抚医院 ,提高光荣院保障水平和床位利用率。残疾人服务体系方面 ,实现每个省(区、市)都有一所专 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每个地市都有 1 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 托养设施,建设若干省级盲人按摩医院 ,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得到提高。五、建设任务( 一 )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童福利设施 。支持地级市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较多且有需 求的县 ,建设区域性儿童福利设施 ,整合集中配置资源,提升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2.未成年人保护设施 。支持省级、地市级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 较多且有需求的县 ,建设未成年人保护设施 ,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进一步提升关爱救助、应急救助服务能力。4.殡葬服务设施 。支持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 尚未覆盖的县市补齐短板。5.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精神卫生福利设 施 ,主要包括承担困难精神病患者收治功能的社会福利院(福利中 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复) 医院等 ,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养护、康复服务。( 二 )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 烈士纪念设施 。支持党中央、 国务院或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 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确认建设的地市级及以 上烈士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是烈士陵园中的烈士墓、烈士骨灰 堂、烈士英名墙、纪念碑、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纪念广场等主体 建筑物 ,二是以烈士陵园为基础的小型纪念堂馆 ,三是烈士陵园配 套的排水、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依托烈士陵园、独立的大型纪念馆不予支持。2.军人公墓 。综合考虑部队驻防部署、兵源输出、平战状态等 因素 ,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军人数量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军人公墓。3.优抚医院 。支持每个省建设 1 所服务全省的优抚医院(荣军 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 ,支持集中供养需求较大、交通较 为便利、医疗康复条件相对薄弱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 ,配置医疗设备。4.光荣院。支持优抚对象数量较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优先支持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长期照护能力的光荣院。( 三 )残疾人服务设施。1.残疾人康复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形成专业化的康复网络。2.残疾人托养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托养设施,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 ,提升区域性统筹集中托养能力。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 。支持建设盲人按摩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 ,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能力。( 四 )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 军人事务部、 中国残联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 署 ,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该领域重大工程 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统筹实施。六、遴选标准( 一 )项目应符合项目建设标准。( 二 )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 , 以 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人口流入多、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 ,原“ 三区三州” 等深度贫困地区要应保尽保。(三)优先支持尚无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 ,补齐设施“ 空白点” 。殡葬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火葬区尚无殡葬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 ,做到应建尽建 ,不留空白。对于改扩建项目 ,要优先支持建设年代久、服务功能严重不足的项目。(四)对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且已经中央资金支持过的烈士纪念设施项目 ,本实施方案不再予以重复支持。七、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 中、西部地区(含根据 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 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 )的 30% 、60%和 80%的 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 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 超出部分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扩建项目 ,支持额度按照上述支持标准的50%申请。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中部 地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原深度贫困县、原国家扶贫开发 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 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 额安排 , 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在上述原则基础上 ,各项目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支持标准。( 一 )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童福利院。建设床位控制在 10045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3543 平方米之间 ,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2 万元测算。2.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建设床位控制在 50 100 张之间 ,床均 面积控制在 3035 平方米之间 ,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9 万元测算。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建设床位数控制在 30200 张之 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2732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9万元测算。4.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下的县(区、市), 建设规模控制在 20007000 平方米之间 ,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 高于 0.36 万元测算。地市级和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上的县(区、市), 建设规模控制在 7000 16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 高于 0.36 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 1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5. 公 益 性 骨 灰 安 放 设 施 。 公 益 性 骨 灰 堂 建 设 规 模 控 制 在30005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 万元测算。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床位数控制在 500 张以内 ,床均面积控制在 5060 平方米之间 ,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5 万元测算。( 二 )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 烈士纪念设施。按平均总投资 1000 万元测算。2.军人公墓。按平均总投资 1500 万元测算。3.优抚医院。床位面积控制在 30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5 万元(含设备购置)测算。4. 光荣院 。床位数控制在 100200 张之间 , 床位面积控制在 3050 平方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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