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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相关资料汇总有关信用证的概述、开立条件、结算条件和相关法条的整理和汇总。BY ZNX&ZX2014-12-13目录一信用证概述2二信用证的分类3(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3(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3(三)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3(四)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4(五)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4(六)红条款信用证。4(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4(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4(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5(十)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5(十一)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5三信用证的开立条件5(一)开证行5(二)开证申请人5(三)开立条件6(四)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6(五)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6四信用证的结算条件7(一)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7(二)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7(三)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8(四)按照普遍联系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8(五)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8(六)按照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8(七)信用证欺诈的情形8五信用证相关法条9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二)信用证流转过程信用证流转程序: 1. 进口商(买方,开证申请人)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2.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 出口商所在地通知行。3.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卖方、受益人)。4.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5. 备齐各种装运单据并开立汇票,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交当地银行(议付行) 议付。6.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证相符后,按汇票金额扣除有关利息和手续费,将余额垫付 给出口商。议付后,议付行应在信用证背面作有关议付事项的必要记录,称为“背批”,其作用是防止超额和重复议付。7. 议付行将汇票和装运单据分次寄往开证行索偿,以防邮递过程中发生单据遗失现象。 8. 开证行对照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9. 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10. 进口商付款赎单。倘若进口商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开证行 就有可能造成损失。而且,开证行不能以验单时未发现单据不符为由向议付行要求退款。11. 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在海运方式下,凭海运提单在目的港提货。二信用证的分类(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最新的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三)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四)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五)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2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六)红条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让开证行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一部分款项。这种信用证常用于制造业。(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十)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十一)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三信用证的开立条件(一)开证行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保兑行)等。(二)开证申请人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1)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三)开立条件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详见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九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四)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2)填写开证申请书: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3)缴纳保证金: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五)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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