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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各种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有关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我国从1980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试行招标投标制度开始,到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历了20年,标志着我国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加强了政府主管部门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使建设单位法人重视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从根本上杜绝违背建设程序的项目上马,这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36-4-1 监理工程师的招标投标知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得到建设监理项目,其本身就是作为项目服务的投标方,参加监理招标投标交易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在所监理的项目管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业主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服务,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学习、了解、熟悉和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知识。36-4-1-1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与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们国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具体是:1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确立我国招标投标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一致遵循;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定规则和程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达到减少和堵塞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钱权交易、拿回扣等腐败现象的漏洞,这是立法的基本目的;同时也达到减少行政干预,加强行政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目的。2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在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最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杜绝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是有利于反腐倡廉,铲除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和其他公共采购资金的渠道,防止资金的流失。而且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3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对国家投资、融资和公共资金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能达到集中采购,让更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4确保项目质量。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使无资质者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无法参加投标活动,确保项目能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并且通过竞争,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对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5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做法或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36-4-1-2 招标范围1招标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4)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2有关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公开”的原则,主要是指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开标的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中标的结果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要求招标方应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包括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相同的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文件,相同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相同的投标担保要求,相同的技术、质量要求和规范标准,相同的投标截止期,相同的评标标准和程序,所有的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等。对投标方的要求是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关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承包合同为目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虚假招标;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和投标书的各项内容都要真实,中标订立合同后,各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任何以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方式分割市场的行为,都会缩小市场规模,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是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因此,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不应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投标竞争;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不应要求本系统、本行业的采购或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只能将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或招标活动中,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利,不能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要求采购或招标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作法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此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以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或其他任何方式干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3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有关知识,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手册有关章节内容。36-4-2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招标阶段的工作在全过程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加招标工作,也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由于招标工作是否成功,对承建单位选择是否合适,是工程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因此,即使建设单位具备组织招标工作能力,或委托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时,监理工程师在招标投标的整个工作中,也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协助做好招标投标工作,对今后施工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也有很大的好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1招标准备工作: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招标方式;不管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议标,监理工程师均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认真的考查和资格预审查等工作。2协助建设单位编写招标申请书和招标通告,并对拟建工程的概况提供简要的说明。3协助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编写施工招标文件,并提供工程情况,如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现场条件、工程地质情况、气候特点、工程项目的规划情况、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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