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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一)当今社会背景下,发展民营企业需要具有法律意识。2008 年,从美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开始,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并产生链式 反应,全球又一次遭遇金融危机。0809年,西方大部分重要的全球 500强企业纷纷裁员,各大销售市场不 断紧缩以应对这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 在我国,伴随着各大公司纷纷发布并不理 想的财务报表, 企业调低营收预期以及一系列的大规模裁员等一系列举措, 让人 意识到, 经济衰退不再是电视上的新闻, 而切切实实的来到了我们身边。 资本雄 厚的跨国公司损失尚且如此惨重, 我国的民营企业无论在规模、 技术以及抗压能 力上都稍有欠缺, 因此,遭受的影响更为深远。 以出口贸易为主要经营方向的企 业不断倒闭, 勉强支持、 徘徊在破产边缘的民营企业也不得不大面积裁员,试图“紧衣缩食”的度过这一难关。发展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 民营企业如何走过经济危机, 需要政府的支 持,自身的努力,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在这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对于风险的 防范与控制。(二)市场经济形式下,民营企业家所遭遇的尴尬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一路迅猛发展, 民营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 从其 发展历程来看, 但凡成功的民营企业家, 无不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高超的风险 控制能力, 因为唯有如此, 企业家才能将自己的风险理念贯彻到战略决策和事务 执行的过程之中, 从而切实增强企业自身的风险预见性和风险控制力, 让企业在 商场上胜人一筹。 在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之中, 法律风险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 一环。正如通用电器前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曾所说, “法律风险等于商业风险。 控制好企业的法律风险,才能经营好企业。 ”可见,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是至 关重要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我国涌现出无数成功的民营企业家, 创造了一个 个民营企业的神话。 从南德集团的牟其中, 到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的褚时健; 从中国股票第一人, 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 到创造业界奇迹 的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标, 他们无不在商业领域取得了巨大 成功,建立了自己的一方阵地, 但最后却纷纷倒在了法律面前。 牟其中因信用证 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褚时健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袁宝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胡志标因信用证 诈骗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 25万元。这些“成功人士” 的“马失前蹄”,无不令我们扼腕叹息。还有上海农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 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张荣坤、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顾雏军、 深圳政华集团总裁吴 志剑, 多少在商界叱咤风云的领袖人物纷纷在法律面前落马。 每年都有不少胡 润百富榜榜单上名列前茅的富豪因刑事犯罪而身陷囹圄。 企业家在商界的光辉业 绩告诉我们, 企业家有着良好的商业头脑。 而这些血的教训在向我们警示, 企业 家们更需要法律意识。(三)民营企业的风险和民营企业家的风险具有同一性,而企业家往往缺乏法律观念。据统计, 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 40年,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是 3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约7年,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 3年,中国每年约 有100万家的民营企业破产倒闭。上述的案件,都是由于企业或者企业家缺乏 法律风险意识所引起的,企业和企业家的风险往往都源于同一法律事件,这些法 律风险不仅使企业家失去了人身自由, 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刑 罚中存在单位犯罪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度,即既惩罚企业,也惩罚管理人和直接负责人。因此,对民营企业来说,企业的风险,也是企业家的风险,企业家 的风险,同样也会波及企业。企业和企业家在风险面前具有同一性。 假如企业家 因触犯刑律而被处罚,那对其企业而言,后果将是颠覆性和毁灭性的。因此,加 强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机制势在必行。通常情况下,企业家日理万机,不可能特辟一块时间去研究法律, 也不可能 事必躬亲的处理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碰到的所有法律问题。 我们不需要企业家拥 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希望企业家不能没有法律意识。法律风险有其隐蔽性, 并且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之中, 一旦爆发,对企业或者企业家的影响是十分 巨大的。法律风险带来的否定性评价,往往是企业“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缺乏发现商机的能力, 但是往往却忽视了商业运营过程中的法 律风险,有些甚至妄图通过走关系的方式规避法律。 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有待加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孕育着法治经济的逐渐成熟,沿用创业时期的观念是 不能适应不断进步的社会形式的。民营企业的发展,首先需要优秀的企业家,企 业家的法律风险不仅关系其个人名誉, 也关系着企业的前途。然而,当今社会中 的法律风险具有潜在性、隐蔽性,而目前大多数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不 成熟,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也大多比较淡薄。 据统计,在上海市杨浦区民营企业中 私营企业大约有一万六千多家,而聘请法律顾问的只有六千多家,尚有一万多家 处在无法律意识状态。这样的情况在国内比比皆是。中国的民营企业正面临着一 个很尴尬的局面,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问题。因此,对企业的法律风险方法的探讨 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如何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往往仅限于诉讼,认为法律只在事故发生以后才发挥作 用,所谓“决之于已然之后”。有些企业家一谈到法律,就会想到诉讼、打官司。 实际上,法律的重要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可以在法 定范围内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如果企业注意控制经 营管理中的风险,对法律予以应有的重视,许多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损失也 是可以避免的。如今,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界的一项共同课题,如何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已被理论界提上日程。对于企业家来说,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胡润百富榜的上 榜富豪中,每年都有不少因为刑事犯罪被拘留审查甚至定罪判刑,企业也因此陷入困境。对于企业家们来说,刑事法律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为刑事责任的承 担往往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生命。 所以,企业家们尤其要重视防范刑事法 律风险,注意在日常经营、生活过程中遵纪守法。从“落马”的企业家来看,最主要的犯罪集中在:(一)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拥有一定权力,具有一定身份的人,通参见陈晓峰主编:公司法人治理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风险防范,中国检查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2页。常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手中职权的便利, 所进行的犯罪活动。 现行刑法 规定的职务犯罪主要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挪 用资金罪和最新刑法修正案(六) 、(七)所规定的新罪名。(二)单位犯罪中被作为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而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进行其他的犯罪活动。 我国对于单位犯罪, 实行的是双 罚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构成犯罪,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同 样也要受到刑法处罚。 比如侵犯知识产权中的一系列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以及侵犯 税收管理制度的一系列单位犯罪等。以上涉及的罪名都比较专业, 涉及的知识很深。 作为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 恐怕没有多少时间去顾及这些对自己有着巨大影响却又偏偏潜在背后的法律风 险。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企业和企业家建立一套风险防范机制。1、在企业中设立法律部门,为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把关。2、由律师定期为企业做法律风险评估,找出企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漏洞。3、为企业家聘请法律顾问,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4、开设企业家法律风险论坛,为企业家建立一个防范法律风险的讨论平台。5、定期为企业家开设培训,增强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6、规范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靠关系,走路子” ,引领企业走向法治经营 的轨道。7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切实确保法律风险的防范工 作正常进行。一个企业家的成功,需要一百个理由,而一个企业的失败,往往只需要一个 理由,通过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希望千里之堤,不再溃于“法律风险”这个 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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