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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依据1、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3、汇总规定。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三、报送的资料1、房产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的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应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和市县政府的批复意见;(2)房产税减免申请表(报批类);(3)近三年财务报表;(4)工商登记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房屋的权属证明;(7)房屋租赁合同及汇总表;(8)受灾的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2、土地使用税。虽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作了新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应报送的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3)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土地权属证明;(5)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a、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b、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c、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四、申请的时间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免税的报送时限由各地自定,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逐年报送。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报送时限为每年一季度末。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五、减免税类型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号)的规定,省辖市市区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需报省辖市级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需报县级政府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需报省地税局审批;在10万元以下,需报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同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也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为审批类事项,必须上报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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