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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青海省上缴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上缴税利成绩显著企业的表彰和奖励工作,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及时、足额上缴税利,确保我省财政收入稳定、持续增长,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上缴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同意这一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对上缴税利成绩显著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及时、足额上缴税利,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增长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内的各类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当年实际上缴(指扣除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部分后的净上缴数)各级财政的各项税利(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上缴股利、上缴红利等)数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下列标准授以相应称号: 1、年上缴税利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青海省财政支柱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2、年上缴税利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大户”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3、在全省私营企业中年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4、年上缴税利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5、省属国有生产、流通企业中年人均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财政厅授予“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6、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年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财政厅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二条 在获荣誉称号的企业中,实际上缴税利较上年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省政府确定并经省人大批准的当年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幅度的,对其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予以重奖。 1、对荣获“青海省财政支柱企业”的企业领导班子按下列档次给予奖励:年上缴税利25亿元(含25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年上缴税利2亿元(含2亿元)以上至2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万元;年上缴税利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2万元;年上缴税利1亿元(含1亿元)以上至1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8万元。 2、对荣获“青海省上缴税利大户”的企业领导班子按下列档次给予奖励:年上缴税利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6万元;年上缴税利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4万元。 3、对荣获“上缴税利先进企业”的企业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 4、对荣获“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的企业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 对荣获以上四项奖励的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额中: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7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5、对荣获“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万元。 6、对荣获“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万元。 第三条 对上缴税利首次达到500万元或上档次(如由“上缴税利大户”上升到“财政支柱”等)的企业,除按第二条规定进行奖励外,同时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由“上缴税利大户”上升到“财政支柱”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再奖励10万元。 2、由“上缴税利先进企业”上升到“上缴税利大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再奖励6万元。 3、由上缴税利500万元以下上升到“上缴税利先进企业”的企业,由省财政厅再奖励3万元。 以上奖金的使用由企业自行确定,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支出。 第四条 在受表彰企业中,年上缴税利较上年降档次(如由“财政支柱”降为“上缴税利大户”或由“上缴税利大户”降为“上缴税利先进企业”等)的,对企业领导班子不予奖励;对其今后再恢复原有档次的,不视同升档,除按标准计发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奖励外,不再给予企业上缴税利上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上述对企业法人及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上缴税利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在年末按规定填制“上缴税利统计表”(见附件),准确填写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及有关数据,经当地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工交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青海省财政厅青财工字(1996)0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上缴税利统计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万元 税 种 当年应缴数 当年实缴数 年末累计欠缴数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 资源税 教育费附加 投资方向调节税 企业所得税 上缴利润 上缴股利 上缴红利 其 它 税 合 计 当地国税局审核意见当地地税局审核意见同级财政局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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