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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PPP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模式的比较引入PPP模式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从投资现状看,县级及以上政府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投资一部分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绝大部分投资是由乡镇及以下政府独立承担。据2014年国家审计署报告统计,全国有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负债水平远远超过乡镇政府承受能力,单单依靠财政投资的做法已不现实。二是多元化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农村和农业项目投资一般具有投入大、生产周期长、抗风险能力弱、回报率低的特点,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高,另一方面,农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融资能力极为有限。由于手中缺乏土地产权、技术专利等抵质押品,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尚且需要担保等条件,更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三是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具备准公共产品性质或盈利性较差的农业项目,由于项目的受益指向比较广泛,因而容易造成经营管理责任缺失、重建设轻管理的状况,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等等;而盈利性较强的农业项目也可能因为项目管理或资金管理不到位而导致项目运营效率的降低从现有实践情况看,目前PPP产业投资基金依照发起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由政府财政发起、金融机构发起或实业资本发起,具体到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这三种运作模式各有利弊。财政发起模式顾名思义,财政发起模式一般是由省级政府层面通过财政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出资共同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辖内各地区申报的项目既要通过省政府的审核,也要通过金融机构的审核。受益权则设定地方政府作为劣后,承担项目的主要风险,以保障金融机构的本金和收益。由于PPP项目收益相对有限,政府为吸引金融机构一般会给予隐性的担保。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项目本身能够充分体现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方向,发挥政策优势,并且政府信用背书能够为项目增信。缺点则在于政府的风险兜底行为可能带来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审查或运作项目过程中更专注项目的收益或引导作用,而忽略风险的规避和防范。金融机构发起模式金融机构发起模式中的融资结构由金融机构主导,一般是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大型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由金融机构担当优先级的有限合伙人,国企担当劣后级有限合伙人,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现阶段,在这一模式中,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部分国企其实为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因而项目往往能争取到财政的贴息保障。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运作方式更为市场化,较少受到不恰当的行政干扰。缺点在于基金虽然由金融机构发起,但金融机构对项目(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的了解比较有限,可能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风险实业资本发起模式实业资本发起模式是指以在某些领域或产业有专长、有资质和有建设能力的企业为发起人,在与地方政府达成项目框架协议的前提下,通过联合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金融机构担当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业资本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这一模式也可以引入财政资金或融资平台资金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儿。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实业资本凭借自身行业优势可以直接接触、发掘优质企业项目,对项目的了解程度要高于前面两种模式。缺点则在于目前该模式运作的大部分项目依然需要政府增信或财政补贴,以增强项目吸引力和投资人信心具体到农业领域,这一模式很好的解决了农业产业资金规模小、专业性强、抗风险能力弱、收益率低的问题。实业企业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自有资金撬动四倍以上杠杆;通过自己发掘企业项目,可以深入了解项目的潜力和市场前景;通过政府增信和财政贴息等措施,可以有效抵御项目风险;通过杠杆作用获取的资金收益,除去付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金融机构)的管理费、通道费和托管费等等,仍然可以在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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