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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必要性分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必要性分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必要性分析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行为时因产生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所谓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就是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这种经济赔偿责任。这个险种承保的主要保险对象是:公司董事、其他单位派驻的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职员。一、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需要购买责任保险,这是由他们的职能和他们相应所承担的责任决定的。董事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对公司具体业务经营和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形成各种各样的经营决策,要确定公司的各种投资项目并对项目的效益负责;要对外签订合同并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要对外披露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责任众多,而且其有些决策可能对公司甚至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承担的责任十分巨大。然而,在现代企业的管理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面临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是浩瀚如海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是纷繁复杂的各项审议事项和决策事项,这就难免有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会发生过错,造成对股东、对雇员、对合作伙伴、对竞争对手,甚至对广大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巨大的责任使得董事和高级职员每签一个字、每说一句话都需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做到恪尽职守,也使得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压力。二、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民事索赔在上市公司中,红光实业的部分董事隐瞒公司经营情况,任意挪用筹集资金,亿安科技的部分董事操纵公司股价,给投资于这两家公司的中小股东造成巨额损失,广大中小股东也因此联名对这两家公司的部分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了巨额民事索赔。由于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红光实业的索赔案法院没有予以受理,亿安科技的索赔案也因最高人民法院暂停受理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通知而暂时搁置。但从不予受理到暂停受理到明年可能予以受理,我们已经看到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将在法律上日益予以明确,推出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将越来越迫切。三、目前的市场环境呼吁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出台中国现行法律重在强调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而在真正与受害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反而十分薄弱。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上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自身义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意识也很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吸引外国资本来我国投资,促进我国企业到境外上市、筹资或开设分公司,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董事和高级职员自身的意识上,都亟待提高。当前在公司治理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应该行使的职权。随着独立董事作用增强,其任职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该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是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法规性的文件中,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已经呼之欲出了。开办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是促进上市公司操作的规范进程,促进中国股市走向成熟的配套措施之一;它的推出,能够顺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好地保障广大股东的权益;能够顺应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满足跨国公司的经营需求;能够解除董事及高级职员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为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财产提供保障,我们期待着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在我国早日推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必要性分析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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