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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坤案实录徐平2008年6月22日上午10时,吉林省松原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社保案枢纽人物张荣坤及其同案人员上诉案,自此,上海社保案尘埃落地。虽然一切公开于法庭的涉案证据已成历史资料,但受限而未旁听的媒体捕风捉影,又任意裁减风闻的只言片语,致坊间流传的所谓庭审报道,均是盲人摸象、以讹传讹。 在法治社会,一次重大审判除了赢得义正辞严的喝彩外,这样的审判也应经得起专业人员和法学院后学者的评述。作为参与此案的辩护律师,在因忙碌生计而逐步淡忘之前,将审理过程记录如下,立此存照以备来评,正其时也。 一、一审审判地点、时间及亲历审判的人员时间:2007年12月27日、28日地点: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一大法庭为该次审判,松原市中级和基层两级法院彼时没有一起民、刑案件开庭审理,各区县法警均抽调集中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副武装的武警亦严阵以待,进入审判区的人经机场式搜身安检而入,所有人员手机均被寄存。受审被告人:单位被告两名,分别是上海市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沸点公司”)、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福禧公司”),沸点公司委派文员陈怡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福禧公司委派文员蒋秋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两位诉讼代表人均为25、26岁之间年轻女子;个人被告人四名,分别是张荣坤及其下属王永德、张军和周卫明。 主审法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崔亚军担任本案审判长、审判员黄冬辉和潘伟为合议庭成员。公诉检察官:周昌学、史旭东和郑晓政,三名检察官代表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辩护律师分别是:沸点公司的辩护人,来自于北京大成的徐平和来自于上海大成的池永伟;福禧公司的辩护人,来自于北京大成的钱列阳和许昔龙;张荣坤的辩护人,来自于北京炜衡的许兰亭和来自于上海的胡炯明;王永德的辩护人,来自于上海的王荣和孙亦强;张军的辩护人,来自于上海的董敏华和王涛;周卫明的辩护人,来自于上海的黄明刚和来自于长春的王立明。 四名被告人分别有两名亲属被允进入法庭旁听,旁听席位大部分空置。部分被告人家属如张荣坤妻子张樱、张军妻子李永进等因曾为本案做过证供,未能入法庭旁听,她们和来自于沸点公司和福禧公司的约十名员工在第一法庭楼下的一间房内等候,并不时在楼梯口处静立,聆听来自于楼上庭审的片断,法警亦未干涉。27日上午8时30分,白色的太阳悬挂于窗外,审判长崔亚军法官重敲法锤,宣布开庭。法警传唤两名诉讼代表人到庭,押解四名被告人到庭。审判长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函,称:“本院受令审理本案”。 二、指控郑晓政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宣读指控两名单位被告及四名被告人犯罪的起诉书。郑检察官声音清朗,用时一小时将长达22页的起诉书读完。起诉书指控众被告合计五桩罪名:(一)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89条)具体指控的行贿行为有:1、2002年9月至2006年2月,福禧公司、沸点公司及张荣坤,为从上海社保局获取违规资金36.5亿元,对上海市社保局局长祝均一、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简称“上海电气”)副总裁韩国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基金公司”)总经理韩方河行贿共计140.6万元;2、2002年至2004年间,福禧公司及张荣坤,为使张荣坤以福禧公司董事局主席身份谋得“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对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的秦裕行贿39.9万元;3、2002年1月,福禧公司及张荣坤,为收购上海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路桥”)股权,请求王维工帮助,王维工邀请陈良宇与张荣坤一起用餐,陈餐间表示支持,之后陈良宇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将上海路桥股权转让给福禧公司,致使福禧公司实际支付人民币10.15亿元获得最低价值13.36亿元的上海路桥股权,张荣坤为感谢王维工,于2001年9月至2006年6月,分14次向王维工行贿计933.25万元;4、2004年,福禧公司及张荣坤,利用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和韩国璋给予的帮助,违规持有改制后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05年6月至2006年初,张荣坤实际控制、由福禧公司员工蒋位、张军注册成立的东英集团有限公司、贝壳科技有限公司、及北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美国Jc地平线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新诚国际有限公司,先后多次利用王成明、韩国璋等人职务帮助,从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拆借巨额资金,用于在香港炒股并因此获取非法所得13888.4万港币(已扣押),为此张荣坤向王成明、韩国璋等人行贿27.52万元;5、2002年9月,沸点公司、福禧公司和张荣坤;2004年,在韩国璋帮助下,违规获得社保资金2亿元,违规入股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诚国际有限公司从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巨额资金帮助,为此,张荣坤单独给予韩国璋财物,折合375万元;6、2000年末,沸点公司及张荣坤,与华安基金公司总经理韩方河共谋,勾结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欣股份”)总裁袁永林操纵华安基金重仓持有的海欣股份股票,为此,对韩方河行贿397万元;7、2000年至2002年,沸点公司及张荣坤,为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工投公司”)违规拆借资金,向上工投总经理的王国雄和上工投财物部经理的李易曾分别行贿500万元。(二)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沸点公司及张荣坤,为在操纵证券市场中获取海欣股份内幕信息,并从海欣股份融资,向时任海欣股份公司的袁永林行贿100万元,向董事会秘书沈岩行贿70万元。(三)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第182条)沸点公司及张荣坤,自2000年末起到2006年7月21日,与华安基金公司的韩方河、海欣股份的袁永林等密谋操纵海欣股份股票,由张荣坤负责指挥,由沸点公司员工负责下单指令,利用持股及信息优势,操纵海欣股份股票价格和成交量,致使该股票价格走势严重背离同期上证指数,应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已查获操纵海欣股份股票的一切非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部分资金。(四)欺诈发行债券罪(刑法第160条)福禧公司及张荣坤、王永德和张军,在2005年11月中旬,在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卷中,提供虚假的2002年2004年财务报告,虚增福禧公司净资产35亿元,虚增福禧公司利润10825万元,隐瞒福禧公司为沸点公司向上海企业年金中心借款提供担保和股权质押等事项,应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五)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沸点公司及张荣坤、王永德、周卫明,为使沸点公司虚假增资,在2003年3月20日,由沸点公司从社保局年金中心借款20000万元,将此款存入亚洲证券常德路营业部,以三张本票(张樱10000万元、周卫明4900万元、时文绮2100万元)取出,再以张樱等三人名义将三张本票背书给福禧公司,作为他们三人的资本金投入。沸点公司据此在沸点公司虚假增资17000万元,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三、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完毕起诉书,庭审旋即转入法庭调查阶段。 控辩审三方首先对各被告人单独询问。审判长询问两单位被告的两名女性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是否有异议?”两位诉讼代理人均答曰:“我们对案件具体情况不了解,无法回答。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发表意见。”审判长又问:“你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单位领导事前有什么交待?”两位诉讼代理人答曰:“领导说,我们知道什么就说什么。”审判长又问:“你们什么都不知道,来干什么?”诉讼代理人答曰:“我们公司知道事情的人,要么是本案的被告人,要么是已经被办案机关找过的证人,都不被允许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只有我们不知道事情的人才有可能来做诉讼代理人了。”鉴于诉讼代理人对本案事实不知情,控辩审三方均未对她们再发问。法庭调查按五起犯罪指控分别询问四名被告人,并进行了举证质证。由于各被告人对涉案事实均没有太大异议,仅是就事实的起因有不同说法,因此,法庭在这一程序中推进得很快。但在部分证据的质证中,公诉方和辩护方依然出现了激烈的争辩。(一)关于单位行贿罪指控在回答公诉人的询问中,张荣坤对于送钱和财物给相关人士的事实均予以承认,但强调送钱给王维工是人情往来,并未通过王维工谋取不正当利益,给韩国璋、韩方河钱物,是应他们要求,不给也不行。控辩双方在该罪的证据质证中,主要对行贿王维工案中的证据和行贿王成明、韩国璋案中的证据发生了争议。 在行贿王维工案中,公诉方提供了一份评估报告,证明上海路桥股权最低价值13.36亿元,高于福禧公司实际支付的10.15亿元,以证明王维工通过陈良宇为福禧公司及张荣坤谋利。对此,福禧公司辩护律师钱列阳和许昔龙提出质疑,两位律师认为上海路桥公司股权价值为人民币13.36亿元的评估结果形成时间是在案发后的2007年9月7日,以案发后的评估标准来衡量五年前上海路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有悖科学性、客观性,同时该评估结果计算价格的方法有误。两位律师还举出公诉方案卷中证据,即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关于转让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转让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两份证据表明,上海路桥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就股权出让事宜与三家公司进行接触,其中,浙江中桥集团出价28亿元,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出价30亿元,福禧公司32亿元,福禧公司出价最高,经城投公司与福禧公司谈判商定,路桥公司的总价值为32.28亿元,拟按32.07亿元转让城投公司所持有的99.35%路桥公司的股权(文件注明:经商市国资办,此转让价格符合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需另报市国资办批准)。由于当时路桥公司一直以来有21.92亿元的负债,该负债由福禧公司承担,这就是福禧公司实际支付10.15亿元的缘由,而并非上海路桥股权最低价值13.36亿元。 两位律师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在收购上海路桥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获取非法利益问题。在行贿王成明、韩国璋案中,公诉方提供一份司法会计鉴定书,以证明福禧公司和张荣坤通过王成明、韩国璋提供资金帮助,在香港炒股获利1.38亿港币。对此,张荣坤的辩护律师胡炯明提出质疑。胡律师提出,该份鉴定书作出的日期为2006年12月24日,而在鉴定书的附件中记载,福禧公司员工将位是于2007年1月7日向办案机关提供了香港公司的各项财务资料。胡律师认为,这份鉴定书是在尚没有得到鉴定材料时就已经作出结论,是先有结论再去收集材料,这在鉴定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不能以非法证据证明所谓香港炒股获利1.38亿港币。 (二)在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指控的事实调查中,未有太大争议。(三)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指控在回答有关该项指控的询问时,张荣坤陈述其受到华安基金韩方河等人引诱,高价买入海欣股份股票,为华安基金保持高净值持续投入巨额资金,并高位接盘韩方河、沈岩等人“老鼠仓”的大举出货。张荣坤自称自己并未恶意拉抬、打压股价,而是保持股价高位稳定,是“傻庄”。有关该项指控,公诉方提供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表明沸点公司和张荣坤借用12个公司和两个自然人名义,开设135个资金账户,下挂13843个证券账户,连续买卖海欣股份股票,自2000年12月8日到2006年7月21日,“交易天数多达1273天,占该股票同期交易天数的97.47%,连续20个交易日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大于30%且累计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比例大于30%的期间共有61个,实现开盘成交量比例大于30%的有592天,占海欣股份股票交易天数德45.33%,连续20个交易日累计自买自卖量占同期总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期间有58个”。公诉方意图以上述数据证明因沸点公司和张荣坤操纵,海欣股份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指控操纵证券市场罪成立。公诉方还提供一份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意图证明沸点公司和张荣坤操作海欣股份的非法所得是11.89亿元。对于上述两份司法报告(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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