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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Q/DYC Q/DYC JB31722021 代替 Q/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21 - 02 - 10发布 2021 - 02 - 14实施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目的 . 1 4 术语 . 1 5 各部门职责 . 2 6 培训和资格 . 3 7 控制流程图与控制要点 . 3 8 公告申报周期 . 6 9 记录和表格 .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 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策划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产品策划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学龙、汪绍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的汽车、挂车及低速货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DYC CCC2.0-01-2021 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引用国家标准见附录A(略) 3 目的 3.1 规范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公告申报流程,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2 满足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经营需求,更好的为市场服务。 3.3 提高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公告利用率,减少无效公告的申报,降低公告成本。 4 术语 术语见表1 。 表1 术语 5 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职责见表2。 表2 各部门职责篇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事指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项目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45号) (5)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21第109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21453号) 五、许可条件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业和信息部每月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68205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21 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1 2 3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 汇多少的管理)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5500 (略) 备注: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篇三: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 件 工信部产业2021312号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检测机构: 为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以下简称公告车辆产品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公正地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要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和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恶性竞争的原则。申请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的检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一)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 1.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是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场所应当相对集中。 2.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不得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资委除外)持有股份;不得与车辆生产(含开发,以下同)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不得从事车辆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不得检测在本机构进行开发实验的车辆产品。 (二)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检测能力,其中:汽车整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摩托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类、专用汽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能源车辆总成及零部件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覆盖对应类别产品的95%以上现行强制性检测项目,100%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部分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领先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检测技术装备应当具有国际同等水平。(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领域内技术专家和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5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7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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